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界

法界

清华女研究生状告三部委要求公开副部长职权信息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09-15         阅读:2,170次

清华女研究生状告三部委要求公开副部长职权信息

9月9日,也就是中秋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女研究生李燕,因为学术研究的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和教育部,申请公开 “副部长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及负责联系的单位”等信息而被拒绝后,转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要求法院裁判上述三部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拒绝公开的理由:副部长职权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因为要准备一篇关于“我国的副职研究”学术研究论文,李燕早从2011年五月中旬开始,就陆续向24个国务院部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各自部委的“副部长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及负责联系的单位”等信息。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24家部委机关中,国家民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外交部等七家,都是主动进行信息公开的;经李燕申请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有商务部和文化部;经申请向李燕本人公开的部委是水利部、人民银行、环保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公安部、铁道部、审计署和工信部还没有给予答复。

教育部在6月9日给李燕的答复中,明确拒绝公开副部长职权信息,理由是李燕申请的“各副部长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及负责联系的单位”等信息,属于部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与李燕本人的特殊需要无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文件规定,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在被教育部拒绝后,李燕又收到了科技部在7月4日作出的答复,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指示、报告和下达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目前,科技部有5位副部长。在部长领导下,各位副部长的分工是机关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分工随工作的发展和领导职务的变化不断调整。”李燕认为这样的答复,并未对她所提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披露,等于是没公开。

紧接着李燕又遭到了第三次拒绝,国土资源部在7月11日作出答复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已经公开了部职责职能及部领导的有关信息,请李燕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www.mlr.gov.cn)上查询。可是李燕经查阅,国土资源部并未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副部长的职责。

向水利部申请公开最顺利

在采访中,李燕告诉记者,在向14家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过程中,和水利部沟通最顺利,对副部长职权等信息公开也是快速、最到位的。

李燕在5月27日通过网上向水利部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6月10即收到水利部挂号信,答复李燕信息可以公开,6月20日李燕获得了水利部所有部领导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及负责联系的单位等信息,而且水利部还向她公开了水利部各部领导出差期间,分管工作如何实行接替的制度管理内容。

被申请部委基本能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李燕告诉记者,遵守15天的法定答复期限,是她这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历程中最感到满意的地方。在她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24家部委机关中,基本上都能遵守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即便是有些部委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在15日内答复的,比如民政部、住建部等,都会在15个工作日快到期时,特别向李燕发出延期答复的通知,作出说明解释,这些都是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进行的。

部委机关对信息公开态度还囿于谨慎

在和24家部委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李燕觉得一些部委机关对待政府信息公开这项再正常不过的行政行为,态度还是过于谨慎,以致于对待公民的出于各种原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反应还是比较敏感。李燕告诉记者,在和民政部进行沟通过程中,有关的工作人员就反复询问李燕的“论文题目,文章中具体哪一段需要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等一类问题。李燕认为,该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让她无法回答,事实上根据《条例》她也没必要提供。

根据社科院“法制蓝皮书”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执笔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介绍,政府机关要求说明申请用途几乎成为常态。有的政府部门要求申请人在线上传证明用途的文件,有的部门要求申请人以传真等形式补正有关部门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证明文件,以说明申请用途。更有甚者,有的政府部门要求申请人声明保证不滥用所获取的信息。不少机关工作人员认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必须与申请人自身关系直接、密切,否则不受理申请,也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吕艳滨认为,上述所有障碍和不便都造成了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难度与阻力,增加了申请的时间乃至经济成本,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悖。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