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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婚流行刺伤真夫妻 立法如何应对婚恋观突变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11-04         阅读:3,474次

网婚流行刺伤真夫妻 立法如何应对婚恋观突变

婚姻家庭领域问题是很多社会问题的源头,婚外恋、一夜情等行为严重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导致离婚率攀升、单亲家庭子女增多、家庭暴力严重等现象

婚姻家庭立法呼唤民族伦理传统的回归。这种回归应当按照全人类的共同伦理,按照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尽力改良婚姻家庭生存的社会土壤

“在男方父母的财产比女方父母多这样虚构的命题和条件下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就此认定会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平等,这是社会情绪,并非法理。”对于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话题,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这样评价。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临安法院第四届“天目法苑”论坛在浙江省临安市召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产生的影响及婚姻家庭立法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

浙江省的法官及专家认为,在婚姻异态频发、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变化的今天,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立法是否该回归传统民族伦理传统。《法制日报》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新司法解释下的财产分割

民政部公布的2011年全国民政事业三季度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个季度,全国有146.6万对夫妇办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有5430对夫妇离婚,比去年同期增长12%。

“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固需要法律的保障。”临安市法院院长毛煜焕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近年来,临安法院办结的婚姻家庭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法院办结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大部分涉及婚姻财产纠纷。

“婚姻财产纠纷数量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存在立法模糊。”临安法院民一庭庭长程建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明确了婚姻关系中的房产归属,也为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确立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明晰婚姻财产归属上的作用,浙江律师杨慧丽颇有感触:“虽然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已经施行了10年,可到现在还会有人问,是不是结婚8年以后婚前的房屋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不一样,尽管施行不过两个多月,但邻居大妈、卖菜大伯都知道父母掏钱给子女买的房子,只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房产的归属,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但“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汽车如何明确归属”这一问题又随之出现。

记者通过走访了解到,围绕这一问题,基层法官和律师之间出现了3种声音:其一是属于共同财产;其二是属于个人财产;其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是否包括公司股份、车辆、船舶,是否可以比照类推适用?对此,浙江律师柯直认为,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和约定制的结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的是法定制。明确房产归属,从立法背景及民意的角度出发,主要是考虑畸高房价和离婚率增长并存,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主要针对的是房屋这一类不动产。从立法一致性的角度出发,第七条中的“不动产”不可以比照类推适用。

“目前,离婚可以说是一场关于钱的战争,现实中不乏夫妻双方为争夺财产而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的情况,法院若不受理此类案件,婚姻关系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浙江律师王欣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婚内夫妻共有财产维持这一制度,回应了现实的需要,但仍要考虑夫妻协议离婚时可否就财产分割判决作出变更等后续操作问题。

多元价值致婚姻家庭观改变

有关专家认为,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问题,除了财产纠纷问题外,还有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及愈演愈烈的婚恋异态现象,这些问题尤其需要婚姻家庭法律进行调整。

“婚姻改变命运,网络改变婚姻。”这是起源于台湾地区一家女性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网络婚姻所提出的观点。

“网络婚姻,也就是说不受结婚条件、空间、种族、文化、年龄、地位、财产状况等各种限制,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也很简单,是一种模拟婚姻。”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吴链链曾关注过网络婚姻现象,她告诉记者,网络婚姻不仅会破坏现实婚姻,还会诱发犯罪。除此之外,一些因网络引起的事件,也成为影响现实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

浙江律师王克先就近年来发生的影响婚姻家庭的网络事件进行了归类。

“一类是现实中的丑事经互联网放大,伤及配偶,若不及时严肃处理当事人,就会造成不良影响;还有就是利用互联网、现代通讯设备进行色情活动、偷情、调情,伤及配偶;第三类是利用互联网散布不良信息,利用互联网搞色情交易,甚至实施犯罪活动……”王克先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除了受网络影响出现的婚恋异态现象外,目前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夫妻之间的感情没了,就分开了,孩子跟他妈妈。”章林在浙江省杭州市做金属切割机生意,今年32岁,却自称是奔四的“二手老男人”,据说这是他们离婚男性人群的自称。

章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结过一次婚后,发现婚姻对双方的约束太大,有孩子、财产、双方父母,结婚成了两个家庭的事,每一次歇斯底里的争吵都在瓦解已有的感情。“真的累了,我们圈里的人都是这样,离异之后会有女朋友,但没有再结婚的打算”。

“从某种程度上说,婚姻是最危险的赌博,你极有可能全情投入却颗粒无收,不光搭进了感情,还赔了钱。”杭州市一名女教师说。

这些个案虽然都可以反映当今社会婚恋家庭观念的变化,但整个社会的变化情况究竟如何?《法制日报》记者通过采集30个同户三代家谱的小规模样本调查,从被调查者的户籍、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初婚年龄、婚姻缔结方式、婚姻美满程度、生育子女数等信息,得出以下结论:

初婚年龄增高。祖辈的初婚年龄在20岁上下波动,女性的初婚年龄通常比男性高;父辈的初婚年龄一般在20至22岁之间;“70后”的初婚年龄相比增高,一般在23至28岁之间居多;“80后”大多属于未婚,且文化程度、职业水平与结婚意愿、初婚年龄有密切关联。

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变差,离婚、婚外恋、再婚现象普遍。祖辈婚姻基本上都很稳定,父辈婚姻的稳定性变差,不少家庭出现了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导致家庭破碎,且再婚生有子女。

婚姻家庭质量与代际的性格传承及婚姻和谐美满程度有关,呈现代际间的继承和影响关系。以浙江省金华市的某家庭为例,该家族有自由恋爱的传统,父辈的叔伯舅姨均有离异再婚的情况,子女辈也有不少的离异现象,家族氛围的开放性特征,使结婚、离婚行为的家庭干扰因素减少,故离婚、结婚更加自由。而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一个家庭,因祖辈性格火爆,父辈也因家庭暴力、性格不合等因素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父辈行为模式及性格特质影响子女,导致子女的家庭关系不稳定。

婚姻家庭立法观念需调整

“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是很多社会问题的源头,婚外恋、一夜情、试婚、闪婚、换偶等行为严重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导致离婚率攀升、单亲家庭子女增多、家庭暴力严重等现象。”浙江婚姻法研究会会长罗思荣说,在传统道德和现代文明交锋、东西方文化碰撞、丰繁杂芜的思想观念融合的社会转型时期,确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制度的价值导向尤其关键。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忠信长期从事法律史学的研究,他认为,中国法制的百年西化存在的种种误区同样也在婚姻家庭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范忠信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立法观念存在的误区:否认家庭(族)内部影响作用、过多干涉家务、存在对伦理亲情的潜在恐惧。

“以发生在杭州的小保姆受遗赠案为例,杭州小保姆受赠百万元遗产一案的判决,虽然符合现行成文法,但从报酬的正当性及法定继承人继承权是否能被剥夺层面分析,实际上违背了伦理和法理。”范忠信说,法律不应允许被继承人用遗嘱方式实际剥夺无过错继承人的继承权,应尽快设立遗嘱遗赠情形下的“特留份”制度。

在考察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过程中,范忠信发现,我国婚姻立法中曾经存在的订婚、婚姻仪式等现在都被取消了。他认为,取消订婚(婚约)是婚姻法制的一大缺陷。德国、韩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明确规定订婚行为是预备契约,对婚姻的稳定性或者执行效力予以保障,一方若违约,另一方有权提起赔偿诉讼;抛弃仪式而以登记制度将婚姻视作个人隐私过于解放与激进,容易助长婚姻轻率破裂的风气。

范忠信说,婚姻家庭立法呼唤民族伦理传统的回归。这种回归应当按照全人类的共同伦理,按照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按照现在还能够接受的东西,对婚姻法制西化的历史和内容进行重新审视、反省,把误区纠正过来,尽力改良婚姻家庭生存的社会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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