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月1日开始实行。根据这一办法,公益性单位接受公益捐赠时,除了对捐赠单位应开票据外,对提供捐赠的个人同样也要开具凭证。专家解读: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捐款时,也有权要求受捐单位开具写着自己个人名字的票据。
“上班快10年了,年年捐款,这些钱都干嘛了?”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虑:我们的钱捐给谁了,受捐人又是怎么使用这些钱的?“捐赠时,国内的机关、企业大多只要求开一张统一票据,而外企要求为个人单独开票据的情况比较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筹资与财务部部长査慧勤说,在我国单位组织员工捐赠时,为员工个人索要捐款票据的观念淡漠。
刚刚实施的《办法》则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税务机关、法律专家、慈善机构在解读《办法》时不约而同地提到——依据《办法》,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慈善捐款时,有权索要个人票据。而且个人主动索要捐赠票据,是履行监督义务的最好手段,也是支持慈善事业的表现。
査慧勤认为,发票是记录善款走向的依据,只有每个捐赠者主动索要发票,才能监督慈善机构收了多少钱,单位捐了多少钱。根据《办法》,红会已经启用新的票据,以新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代替原来的“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内容包含捐赠者、捐赠项目、捐赠金额、货币种类等数据。
不过,依据《办法》的明确规定,集资、摊派、筹资、赞助、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等6种行为,不能再开具票据。
有法律人士认为,仅规范慈善单位一方的票据行为,尚不足以全面监督捐款的数额、流向。捐款单位也应及时公示票据和捐赠明细表,从源头监管公益单位实际的受捐数目。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认为,应尽快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募捐法,明确受赠人主体,组织实施单位资质,款物管理、使用、分配方法,设施采买,工程建设,剩余物资利用、归属等事项,并建立特别审计制度、民审评议制度以及物资流向查询制度,确保募捐从始至终都在“阳光”下,保持透明度。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