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侵害记者名誉权案:法院登公告 瑞星出钱
《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瑞星公司)侵害名誉权案,历时近两年半后画上了句号。因被告瑞星公司拒不履行终审判决中“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法律义务,今天,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中国计算机报》发布公告,刊登该案终审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瑞星公司承担。
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王学武采写的题为《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报道,披露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因贪污、受贿等罪已被判死缓)等接受瑞星信息公司请托,制造假案,使微点公司有关负责人无辜入狱。
同年2月19日、2月25日,瑞星公司针对该报道发表了《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的两篇文章,被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大量转载,严重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
同年2月23日和10月29日,王学武以瑞星公司侵害名誉权为由,先后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瑞星公司的两篇诉争文章内容失实,《科技日报》上所载王学武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王学武基于记者身份在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系正当行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无可非议。瑞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属于对正常舆论监督的打击报复。法院判决瑞星公司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终审判决要求瑞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续10日在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瑞星公司承担。
因判决生效后瑞星公司拒不履行,今年1月17日,王学武依法向海淀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后王学武拿到了瑞星公司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法院退回的诉讼费,但瑞星公司拒不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海淀法院向瑞星公司发出执行通知,瑞星公司仍未按期履行义务。法院遂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生效判决,于今天在《中国计算机报》发布《公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瑞星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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