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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积极改进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日期:2006-05-15     作者:法律之星    阅读:3,265次
     2005年8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就律师法执法检查情况作了报告。报告披露的一些问题在检察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

去年底,高检院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转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律师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通知》后,贾春旺检察长作出批示,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改进工作,依法保障律师在有关诉讼环节的执业权利。

经过整改,今年3月,高检院派出四个检查组,分赴重庆、四川、贵州等省市,对执行和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4月16日,高检院有关负责人说,针对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所揭露的问题,高检院从多方面改进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查摆问题与落实整改并重

委员意见:当前律师执业困难较多,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律师参与诉讼调查取证困难较大,律师能查阅的刑事诉讼案卷材料少。

在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对保障律师依法执业重要性认识的同时,高检院对照近年来下发的保障律师执业的有关规定,认真查摆在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阅卷权、通信权、会见权等各项权利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摆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

从查摆情况看,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不批准,有的对会见时间和会见内容随意加以限制,也有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注意听取律师的意见。针对查摆出的问题,高检院督促各地检察机关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一些检察院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情况纳入执法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一些检察院设置了单独的律师阅卷室,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保障律师阅卷工作顺利进行。

在此基础上,不少地方检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院也加强了与司法部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正在就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完善有关制度。

清理12个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委员意见:“两院”要尽快清理与律师法规定不相吻合,甚至相悖的文件,为律师执业提供一个更加统一透明的制度环境。

高检院对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由其制定的、仍在生效的涉及律师执业的12个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清理中,虽然没有发现与律师法不相吻合的问题,但是检查组注意到,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是实践中造成律师会见难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3年12月,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完善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制度。200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四个检查组,分赴重庆、四川、贵州等地,对执行和落实此规定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调取证据,以及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处理律师投诉的情况。

针对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存在的困难,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落实专人负责制,以保障律师的权利。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要指定专人接受材料、办理会见事宜,并记录备查,防止出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人负责的情况出现。同时,高检院进一步强调了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期限、程序和地点,要求严格执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

就保障律师权利专门发出通知

委员意见:律师阅卷难、取证难,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存在的法律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建议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全国人大也要对律师法及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规定作出修改。

针对目前检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通知中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一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的会见、通信、阅卷、取证等诉讼权利;二要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三要加强对干警的业务培训,把律师法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其他有关规定,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四要在业务考评考核中,将贯彻实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作为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五要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高检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下一步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这个重点,加强同司法部、公安部的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关于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解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问题;要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际,研究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保障律师参与权问题等,以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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