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治时评

法治时评

人民法院报:宽宥岂能成犯罪挡箭牌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期:2011-06-03         阅读:3,292次

一支庞大的孕妇队伍,其中有人十年里怀孕八次,竟然只是为了借怀孕期间犯罪一般不会被强制羁押,而大肆在杭州盗窃,每月作案高达三四百起。杭州警方“破例”将这帮孕妇羁押,并于5月31日将她们送上了被告人席。(5月31日《钱江晚报》)

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我国的刑法、刑诉法规定了对孕妇、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等特殊人犯罪适用轻缓刑罚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法律上的“可以”与“应当”有很大的区别,“应当”是必须做,而“可以”则是可做可不做,做与不做是由执法者自由裁量,因此,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强制羁押而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式,实践中公安机关顾虑羁押孕妇可以导致孕妇流产等因素,绝大部分并没有强制羁押。所以,这个“破例”只是破了公安机关以往处理此类情况的惯例,而不是破了法律之例。

事实证明,不断有特殊的犯罪人把刑法、刑诉法对特殊人犯罪轻缓处罚的规定当成“护身符”,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经常有像这样的孕妇、聋哑人团伙犯罪的报道见诸报端。更有甚者,报载有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被抓后,其中一名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竟然大言不惭地说:“我还有几年时间可不承担刑事责任,你们拿我没办法。”

怀孕成了她们的“犯罪执照”,未成年成了他们的“避弹衣”,聋哑成了他们的“尚方宝剑”……当刑法、刑诉法的人道宽宥成了这些人“犯罪资本”的时候,再对其宽容就背离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而是放纵性质的“网开一面”了。

对特殊的犯罪嫌疑人“一刀切”式的宽宥,不但导致对这些特殊犯罪人惩戒力度不够,使他们对法律没有一种敬畏感,而随意钻法律空子。本案中“没事,最多关一夜。”竟然成了团伙中的广告语,犯了罪还能如此轻松与释然,对法律的漠视可见一斑。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这类特殊的罪犯被轻缓处罚后并没有改恶从良,而是重操旧业,“二进宫”、“多进宫”的比例非常高。

这种偏离人道原则的宽容,也导致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由于刑事处罚未能起到应有的震慑及警示教育作用,引来一些人的积极效仿,这些人心存侥幸,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被绳之以法,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惩戒犯罪的能力及效果信任度降低。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三个有利于: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对于孕妇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英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专门为被保释者提供“保释旅馆”,当然,这可不是免费的午餐,有关费用是要犯罪嫌疑人自己来承担的。通过近段时间媒体极为关注的卡恩“性侵门”事件,我们也可以对国外的取保制度有所了解,巨额的费用连这个非常有钱的前世界银行行长都吃不消。

把处在怀孕期、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置在“专门场所”,待其怀孕期、哺乳期过后再视情况作出相应惩罚决定,不但能降低其逃逸的可能性,还能让其知道暂不处罚不等于不处罚,取保不等于让其逍遥自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的基础。

拿肚子里未出生的孩子为自己挡罪,让人不齿;拿社会与法律的宽容当成自己肆意妄为的资本,让人气愤。对这种多人、多次的特殊人团伙犯罪,还是把一次羁押的“破例”变成依法羁押的“惯例”,让他们受些惩罚,对己、对人、对社会都有好处。

(郭敬波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