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专家论证为何南海仲裁是“一张废纸”
来源:中国长安网
据新华社报道,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中国长安网于2016年7月7日召开“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违法性问题研究”研讨会。会上六位专家学者就南海仲裁案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进行了探讨。以下是六位学者的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副教授 赵英军:
从法律角度来证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
一、仲裁庭管辖权及可受理性问题
在仲裁案中,菲律宾方面掩盖问题的实质,通过包装诉讼请求,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行为,仲裁庭也无视仲裁案的实质问题而做出管辖权和受理可能性问题裁决。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仲裁庭在判断管辖权及受理可能性问题时,忽视或曲解了一般国际法上“法律争端”的概念。
国际法上对于是否存在“争端”的判断问题,是以国家间公开地提出相互对立或抵触的主张为条件;即,提出争议的主体;对于什么事项存在对立的主张,且这种主张或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裁决中也明确承认了这一点,仲裁庭认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或事实主张与另一方的相反即可构成争端。正如仲裁庭所说: 必须证明,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与另一方的相反才可以。在确定是否符合标准时,仲裁庭回顾了争端在国际法语境下的含义,争端是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分歧,是双方在法律观点或利益方面的冲突。同时,仲裁庭也认为,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分歧是由客观事实决定。
然而,仲裁庭在判断“争端”是否存在时却背离了上述一般国际法原则,完全忽视了“争端”的客观性要素。
以菲律宾第三项主张判断为例,菲律宾诉求:黄岩岛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菲律宾以“中菲外交部第十次和第十八次磋商及其他外交通信”为据,主张中菲间存在涉及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解释有关的黄岩岛法律地位的争端。
对于中菲双方上述与黄岩岛有关的主张与行为,仲裁庭认为,应将是否存在海洋区域权利的争端区别于双方权利重叠的区域的边界划分的争端。仲裁庭的这种观点,在本案中的事实判断中导致割裂了国家提出主张以及行为的客观性,无法反映出当时方的实质主张;仲裁庭因此无视中菲双方关于“中菲外交部第十次和第十八次磋商及其他外交通信”中的主张的实质,导致其对于“争端”存在与否的判断产生偏差。只要严格依据上述一般国际法上“争端”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菲律宾请求多数属于不可受理的事项范围。
正是由于仲裁庭忽视“争端”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性要素,仲裁庭才会在裁决中认为自己“既不了解菲律宾所寻求的任何其他东西,也看不到这些意见将会成功地对菲律宾的主权主张产生影响,菲律宾将问题缩小为两国间的争端,以这一完全合理的目标提起仲裁也被仲裁庭所接受”。在此情形下仲裁庭确认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及可受理性,不仅缺乏合法性、违背公约的目的与宗旨,
也损害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本身。
二、所谓“诉求不明确且范围不确定”的“争端”
与前述国际法上“争端”的客观性要素相关,客观性要素还存在另一个方面的问题:仲裁庭具有管辖权的“争端”必须是提起诉讼时已经客观存在的,且“争端”不能是需要通过诉讼过程中双方的辩论而形成的所谓“争端”。这一点已经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在常设国际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予以明确。
但是,菲律宾第15项请求为:“中国应停止进一步的非法主张和活动。”裁决认为:“这些主张和活动尽管可能与菲方意见书相关,但是自从菲方提交仲裁以来就一直不够明确。因此,本庭目前尚不能确定双方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与解释以及在这个问题上本庭的管辖权范围的确定上是否存在争端。因此,本庭指令菲律宾对其意见书第15项诉求澄清内容和确定其范围。仲裁庭保留与菲方意见书第15项诉求有关的管辖权问题的决定,以便综合考虑菲方诉求的实体问题。”
从第15项诉求的表述上看,菲律宾试图将提起仲裁时尚未形成的问题,通过将来仲裁过程的辩论形成所谓“争端”。虽然菲律宾是希望将更多的问题牵涉进来,通过仲裁向中国施加压力,但这是不符合一般国际法上对于“争端必须是提起诉讼已经客观存在”的原则。仲裁庭面对菲律宾所提出的这种所谓“争端”的诉求,没有裁决不可受理,而是试图在实体问题审理阶段来明确关于所谓中国的“进一步”非法主张和活动的“争端”的内容和范围,这已经严重背离了上述原则。
而且,从仲裁庭对第15项请求裁决可以看出,这个仲裁庭在管辖权与受理可能性的判断上试图超越公约所赋予权限的范围,仲裁庭的裁决具有很明显的倾向性。
综上所述,由于仲裁庭在“争端”存在与否的判断上,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一般国际法上“争端”概念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性要素,致使其管辖权以及受理可能性裁决产生了错误。裁决不仅缺乏合法性,而且损害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本身。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赵建文: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严重破坏国际法治
菲律宾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和附件七的规定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实际上是一场打着国际法治旗号破坏国际法治的政治和法律闹剧。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违背《联合国宪章》有关主权平等和争端解决的规定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1条第1款规定,联合国成员国应当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原则解决国际争端。《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菲律宾提起仲裁的目的是掩盖其侵占中国岛礁和海域的非法行为,是非正义的。美国为实施其“亚太再平衡”战略,利用其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优势,明里暗里支持菲律宾推进南海仲裁案,甚至动用航母舰队炫耀武力,危害了南海区域的和平、安全及正义。2015年7月6日,王毅外长应约与美国国务卿通电话时表示, “仲裁庭的这场闹剧该收场了”。
《宪章》第2条把主权平等规定为联合国的首要原则。《宪章》第33条关于国际争端应以各该国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求得解决的规定,体现了主权平等原则,反映了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在中菲之间存在以谈判方法解决南海争端的有效协议的情况下,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程序。在1995年8月10日中菲联合声明第3点关于“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的共识中,“最终”一词就表明中菲双方不是把谈判作为解决南海争端的一种备选方法,而是作为唯一的排他的方法对待的。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是背信弃义行为,是严重违背主权平等原则和《宪章》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的行为。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违背《公约》关于适用强制仲裁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1条,强制仲裁必须在《公约》第十五部分的“限制”下进行。菲律宾的行为根本不符合这些限制条件。
领土主权争端不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98条第1款规定,“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无须提交相关程序。菲律宾15项仲裁诉求都直接或间接地属于或涉及领土主权问题。例如,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裁决 “九段线”与《公约》相违背。这实际上是从根本上否定“九段线”,本质上是领土主权争端。况且,中国是二战结束后公布的“九段线”,《公约》是1994年生效的。《公约》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把《公约》作为裁判“九段线”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
菲律宾大部分诉求是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海洋划界争端。例如,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决中国有效行使主权的美济礁、渚碧礁、南薰礁、仁爱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全都是低潮高地,不产生领海。这将使中国丧失大片的海域,本质上就是海洋划界。中国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98条的明文规定,于2006年8月25日提交了排除海洋划界争端适用强制仲裁程序的声明。提交此类声明的国家有30多个。在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美国不是《公约》当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都作了这样的声明。
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83条,在提起强制仲裁之前,争端当事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菲律宾的15项诉求实际上是15项争端。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称的《公约》解释和适用的这15项争端的解决方法交换意见。在没有履行交换意见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菲律宾提起强制仲裁的行为是无效的。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违背相关的国际法原则规则
《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更要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仲裁庭没有遵循该条规定,也没有遵循其应当遵循的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
菲律宾的15项诉求直接间接属于或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中菲之间存在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有效协议,菲律宾没有履行与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因此,菲律宾无权就其声称的15项诉求提起强制仲裁。菲律宾为绕开《公约》对强制仲裁作出的限制,对其诉求进行了精心包装,以《公约》解释和适用为由单方面非法地提起强制仲裁。这种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的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是不产生组建仲裁庭和使仲裁庭获得管辖权的法律效果的。遗憾的是,菲律宾单方任命了1名仲裁员,由日本籍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任命了其余4名仲裁员。在缺乏组建的合法依据、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2015年10月29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认定其对菲律宾的15项诉求中的7项有管辖权,其余诉求的管辖权问题将与实体问题一并审理。这样的裁决很像受聘于菲律宾的专家为了菲律宾的利益而撰写的关于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无论是仲裁庭已经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裁决还是即将公布的关于实体问题的裁决,都因菲律宾无权提起强制仲裁和仲裁庭的组建缺乏合法依据、仲裁庭无管辖权而自始非法和无效。只有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才应得到承认和执行。实际上,不是单方面提起仲裁程序就是坚持国际法治,也不是不执行非法无效的仲裁裁决就是不尊重法治。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严重破坏国际法治。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不承认、不执行该案仲裁庭的所谓裁决,是真正坚持国际正义,维护国际法治的表现。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敏友:
美国强权介入南海仲裁案,违反国际强行法
美国强权介入,采取国际舆论与外交压力,打着“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旗号在南海炫耀武力,以联合军事演习和巡航相威胁,违反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强行法的义务。
《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所有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基本原则的要义之一就是,在寻求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时,争端当事各方及其他国家均不得采取可能使情况恶化的任何行动。
美国把南海当作遏制中国的前哨,强力介入南海争端,在和平与战争中间拓展灰色地带,操控国际舆论,将中国对南沙和西沙群岛的正当主权宣示称为“武力扩张”。在美国明确支持下,菲律宾罔顾其与中国达成的通过谈判解决南沙争端的有关共识和协议,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提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仲裁。2014年12月5日,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4年12月7日)发布的前两天,美国国务院海洋及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海洋和极地事务办公室发表《海洋界限——中国:在南中国海的主张》,首次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公开陈述其对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立场,否定中国以南海断续线为代表的南海权益。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及在线内的海洋权利是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的核心关切点,美国于南海仲裁案悬而未决的关键时期高调宣告其对断续线的立场和分析,蓄意声援菲律宾,企图引导仲裁庭和南海局势的未来走向。
2015年10月27日,即在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的前两天,美国驱逐舰“拉森”号驶进中国在南沙群岛正在进行维护施工的岛礁的6至7海里以内,打着“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旗号,在南海炫耀武力,挑战所谓的中国“过度海洋主张”。
2016年1月30日,美国海军“威尔伯”号导弹驱逐舰闯入中国西沙中建岛12海里。美国大力加强对菲律宾和越南的军事支持,解除对越武器禁运,与菲律宾签订《加强防务合作协议》。美国将日本和澳大利亚纳入美菲“肩并肩”军演。美国怂恿其他国家激怒中国,把矛盾引向用军事手段解决。美国政界和军界高官信誓旦旦地表示,中国对南中国海的主权声索是“荒谬的”,为维护美国在印度洋和太平洋地区的利益,如果需要的话,美军将随时投入战斗。在仲裁庭尚未作出最终裁决时,美国就声称如果中国拒绝遵守裁决,将会付出代价。
目前,美国不断加大军事前沿部署,频繁派遣军用舰机到中国南海岛礁邻近海空域进行抵近侦查,轮番开展针对性很强的联合军演,企图以武力威胁中国接受并执行仲裁结果,大大加剧了争端向冲突升级的紧张局势。
南海仲裁案由菲律宾政府滥用权利而启动,由仲裁庭越权管辖而推进,由美国强权介入而加剧。在美国主导协调国际舆论与外交压力、军事演习和巡航相威胁的紧张局势下,企图将违背中国意愿的仲裁程序及其结果强加于中国,企图使被《联合国宪章》禁止的非法侵占行为合法化,违背国家主权平等、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任何违反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义务的行为,自始非法无效,是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的根本区别。因此,菲律宾政府对中国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自始非法无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柳华文:
南海仲裁案在国际法上站不住脚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是当下国内外关注的一个焦点。我们必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观察和分析南海仲裁案,了解其在国际法上缺少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原因。
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保留应获尊重
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作出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该公约于同年7月7日开始对我国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批准该公约决定的同时声明,我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2006年8月25日,我国根据该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对于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中国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这些声明,在国际条约法上都具有保留的性质。菲律宾不顾中国政府对公约所做的保留,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事实上是违反国际法,是强加给中国的一种海洋争端解决方式。
而且,中国和菲律宾和东盟国家之间,也存在双边和多边的正式安排。事实上,自1995年以来,中菲之间在一系列双边文件中已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议达成协议,并于2002年同其他东盟国家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第4条明确规定,南海有关争议应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政府行为和意见诉诸国际文书,在国际法上是有效力的,受国际法中“禁止返言”原则的约束。菲律宾政府不顾之前的跟中国政府之间达成的这种协议,同时仲裁庭也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双边和多边的安排,在国际法上也是不正确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非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全面根据
不论是菲律宾政府还是仲裁庭,都没有准确的定位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在南海问题上存在的争端。现有争端的性质既涉及有关岛屿的领土主权问题,也涉及两个国家在海域划界方面存在的争议,绝不仅仅是所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该公约本身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世界各国在海洋问题上达成的法律共识。这个共识是有限的,不是包罗万象的。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个基本主张是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权利在该公约是有所涉及的,但是很不全面。因为在公约出现之前,国际法上就有了历史性权利的概念。要解释历史性权利,还必须是综合考虑国际法,不仅仅是考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该公约以外,还有国际习惯法和其他的一些国际法的根据。
仲裁庭需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判断,但是中国和菲律宾存在的这个争端靠该公约还不足以来判断,而是需要更多的国际法的根据,需要把国际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这是仲裁庭做不到的。
仲裁庭没有权力来处理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这样的重大事项。因此,仲裁庭和菲律宾就是转移视线,说它们要处理的是个别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说是只涉及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实际上这个争端的本质远远不是这么简单,它涉及到菲律宾侵占中国的岛屿引起主权争议,同时那涉及到两国之间专属经济区等海域的划界问题。显然,仲裁庭扩张了自己的管辖权,也违背了该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的目的和宗旨。
强制仲裁程序的历史和现实并非无可挑剔
从既有的实践来看,仲裁庭的组成是有疑问的。从仲裁员从背景来看他们并不能能够代表世界的主要法系,5名仲裁员中4名来自欧洲,仅有的1名来自非洲但是长期居住在欧洲。其中多名仲裁员来自前殖民国家。这些前殖民国家跟南海周边国家有一些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公正性值得怀疑。庭长来自日本,该国本身与中国存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
当我们考察这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强制仲裁程序,它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运作,时间并不长,经验并不多,也没有解决多少重大的国际争端,其权威性并不强。仲裁庭是临时组成的,虽然往往是由几位所谓的西方海洋法“大咖”把持,有几位几乎成为“常任仲裁员”,但是,一共十几个案子,案由和诉讼客体重要性不一,远未树立起强制程序的声望和声誉。临时性仲裁庭,在地位、公信力和和影响力等方面与大家过去了解的联合国国际法院等真正的国际司法机构无法同日而语。
仲裁庭在前一个阶段已经作出了关于管辖权的裁决,从这个裁决来看,它在事实判断和适用法律上也是片面和偏袒菲律宾政府的。它在证据的认定上有断章取义的现象。同时在适用法律这方面也是非常片面。来自法国的仲裁员科特和来自荷兰的仲裁员松斯在裁决当中表达出来的意见,跟以前公开表达的法律意见是相左和不一致的。这说明,他们的公正性、专业性,在这个仲裁工作当中是打了折扣的。
中国不惧怕真正的法律战
关于国际争端的解决,法律的视角是一个重要的角度。但是,现实生活当中国际争端涉及到多个方面,特别是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等。在南海仲裁案这个问题上,许多国家实际上是把它政治化了。它们试图通过一个片面的对国际法的解读,要将这个强制仲裁强加给中国来解决争端。实际上,不但使得争端得不到解决,反而使矛盾的更加复杂和尖锐,效果是非常不好的。这对于特定地区的和平稳定、和谐融洽都是一个破坏。
法律战是近些年国际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个新的特点。实际上,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倡议者、建设者和支持者。我们不怕法律战,但是不希望以法律为名,绑架法律,反对个别国家将对于法律的片面理解强加给他国。在南海问题上中国希望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端。所以我们是愿意在国际法的框架下根据国际法来解决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尊重一个我们不承认的仲裁庭。
国际法跟国内法最大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国际法适用的环境是由平等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国际法上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绝对的权威。世界上不存在世界警察或者世界法院。任何国际司法或者准司法包括仲裁机构要发挥作用,首先要征得相关的主权国家的同意和授权。没有主权国家的同意和授权,任何机构是不可以这个凌驾于国家之上进行法律的判断和适用的。
国际仲裁庭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不是想当然具有的,相关的论证必须是非常严谨的。南海仲裁案中的仲裁庭的合法性、权威性就经不起严肃的国际法论证,为中国坚决反对。这也就注定了该案极可能演变成一出一厢情愿、自编自演的法律闹剧。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副主任 刘衡:
管辖权裁决是仲裁庭依循政治逻辑作出的政治性裁决
“南海仲裁案”之所以能够提起并走到今天,简单地说是菲律宾滥用权利、仲裁庭越权管辖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尤为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菲律宾恶意利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行为,仲裁庭为满足自身扩权和越权的需要,不仅没有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加以拒绝和制止,反而鼓励、纵容甚至参与这种恶意行为。仲裁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某些方面几乎突破了国际争端解决规则与实践的最低要求。它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下称“《管辖权裁决》”)非常粗糙,简直是在“糊弄”不出庭的中方和整个国际社会,严重损害其自身的公信力,以及《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可信度和健康运行。
在单方提起的国际法律程序中,确立相关法庭的管辖权至关重要。而确定当事方之间就相关诉求存在争端是确立法庭管辖权的首要条件。国际法上的“争端”是一个非常专业、高度技术化的概念。它首先是指当事方有关事实或法律观点之间的分歧。然而,当事方之间仅存在分歧还不足以构成争端,只有当这些分歧形成了“有针对性的反对”时,它们才构成国际法上真实的争端。仲裁庭若要认定中菲两国之间就菲律宾提出的诉求存在争端,必须说明是否满足了上述要求。
但是,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并未恪尽职守,而是轻信菲律宾编造的事实和虚构的观点,且存在偷换概念、断章取义的情况。在菲律宾明显没有举证证明中菲两国之间就相关诉求存在争端的情形下,仲裁庭违反国际法的基本要求,作出有利于菲律宾的结论。其所依循的逻辑并非法律逻辑,而是政治逻辑,所作裁决因而是一个政治性裁决。
下面以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第1项和第2项诉求的认定为例加以简要说明。仲裁庭在裁决中使用了中国2009、2011年的3个照会和菲律宾2011年的1个照会,来说明中菲两国之间就上述诉求存在一类有关南海海洋权利的渊源,以及“历史性权利”和《公约》条款之间相互关系的争端。
但是,仔细考察4个照会和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具体内容后发现:第一,无法看出中菲两国就菲律宾提出的上述诉求存在分歧;第二,中菲两国都没有在照会中提及“历史性权利”,也没有在照会中讨论所谓“历史性权利”的问题;第三,中菲两国在南海海洋权利的渊源方面存在共识,即“陆地统治海洋”原则,以及依据《公约》在相关海域享有领海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第四,照会所显示的中菲两国之间的真实争端,是所谓“卡拉延岛群”的主权归属问题,以及作为主权争端附带事项或者表现形式的相关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问题。
在中菲两国都没有提及“历史性权利”的情形下,菲律宾何以能使用这些照会作为证据,来证明中国提出了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而且这个主张与菲律宾的主张之间有分歧?以及这些“分歧”形成了“有针对性的反对”?裁决没有提供任何解释,哪怕只是并不那么令人信服的简单分析或者是不合理的解释。可以说,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纯粹是“无中生有”。
唯一牵强附会的可能与“历史性权利”建立很遥远联系的信息是,中国在照会中认为其对南沙群岛和附近水域的主权,以及对南沙群岛相关水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但是,在仲裁庭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通过“客观分析”与“合理推论”来论证中国的这种表述等同于或者包含了“历史性权利”主张之前,有关“历史性权利”主张的论述最多只能算一种“捕风捉影”。
从上述论证中还可以看出,仲裁庭对相关决定性证据要么避而不谈,要么选择性引用,或者有意曲解。比如,裁决在引用菲律宾2011年的照会时,略去了照会第一段菲律宾对所谓“卡拉延岛群”的主权声索;在引用中国2011年的照会时,略去了照会第二段中中国认为所谓“卡拉延岛群”属于中国南沙群岛的一部分,坚决反对菲律宾的领土主权声索方面的大段内容。尽管如此,仍然很容易发现,中菲两国4个照会中形成“有针对性反对”的分歧事项是,谁拥有所谓“卡拉延岛群”主权的问题。其他分歧即使存在,也只是主权争端的附带事项或者表现形式。
作为具有不良动机的申请方,菲律宾可以捕风捉影、牵强附会,也可以无端猜测、主观臆断,但是仲裁庭不可以。仲裁庭只能按照判断争端是否存在和对争端进行定性的国际法标准进行“客观分析”与“合理推论”,“剥离出案件的真正问题和明确诉求的客体”,以“查明(菲律宾)提出的诉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遗憾的是,上面的分析表明,仲裁庭以菲律宾的单方意图为行事根据,没有正确履行自身的职责,没有剥离出案件的“真正问题”,有关菲律宾相关诉求构成中菲两国之间争端的论述根本不成立。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庭考虑其对菲律宾提出的相关诉求是否具有管辖权就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它认定自身对菲律宾提出的部分诉求具有管辖权,部分诉求的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需一并审理,都是错误的,是一种政治决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廖诗评:
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争议问题的实质
总体而言,中菲南海仲裁案涉及的核心争议是中菲之间在南海水域的重叠主张和岛礁主权的争端。尽管本案菲律宾采用了十分周密的诉讼包装,将实质争议海洋划界争端和主权争端包装于《公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的外壳下,但如果仲裁庭像在“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那样,通过考察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基础和双方的诉讼目的等因素,应当识别本案争议实质是涉及南海岛礁的主权争端的海洋划界争议。尽管如此,我们失望地发现,仲裁庭目前为止并没有很清晰地进行案件识别。
在对海洋划界问题进行识别时,仲裁庭否定了中国立场文件中该案涉及海洋划界的主张。理由是仲裁庭认为海洋划界争端与海域的海洋权益争端应得以区分,而本案是海域的海洋权益争端而非划界争端。仲裁庭认为海洋划界争端仅仅在争议双方拥有海洋权益重叠的海域时,才得以存在;而当双方拥有的海洋权益海域并无重叠时,则无海洋划界争端存在的可能。为此,仲裁庭认为在本案中,问题的关键是要结合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范围以及岛礁认定后的海洋权益范围,来判定是否同菲律宾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相重合。为此,仲裁庭需要将此问题留置实体部分进行考量。
在对本案是否涉及领土主权争端进行识别时,仲裁庭亦否认中方立场文件中认为本案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主张。仲裁庭认为即使双方存在领土主权争议,但本案涉及的事项并非领土主权争议。仲裁庭进而援引德黑兰案中国际法院的论断:“无论争端的其他方面有多么重要,也不能成为拒绝认定争端存在某一方面性质的理由。”然而,德黑兰案涉及外交保护这一国际法问题,国际法院在判决书中写这句话的事实和法律背景与本案大相径庭,因此,仲裁庭将德黑兰案与本案作比较,直接引用孤立的这句判词是缺乏说服力。
仲裁庭在此处的判断显然是扩大了本案与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的不同之处,而严重忽视了两案的共性。
其一,两案都是请求海洋权利合法性问题,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中,仲裁庭已清楚地认识到确立查戈斯群岛主权是审查设立海洋保护区的合法性问题的前提,并且运用充分的论证和对案件细致的识别,指出本案中所谓的“谁是‘沿海国’”的争端,实际是指查戈斯群岛主权的争端。而在本案中,仲裁庭逻辑则是将陆地争端与海洋争端进行严格的区分,而忽略了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海洋权利不能脱离陆地主权而存在,而本案在陆地主权争议的情况下去裁决海洋权利归属问题,则是本末倒置的。
其二,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严格审查了仲裁请求的后果,进而确定争端的实质。在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中,仲裁庭清楚地认识到:如果裁决任何毛里求斯或英国任何一方符合查戈斯群岛的“沿海国”概念,那么带来的后果则是该“沿海国”拥有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但本案中,如果正如仲裁庭自己所陈述的那样,仲裁庭认为“本庭非常清楚菲律宾所提交请求的范围和限定,菲律宾的请求后果不会对双方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主张产生任何有利或不利的影响。”仲裁庭采用与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同样的标准去审查仲裁后果,就应当可以发现,菲方显然打算通过弱化中方在南沙群岛中岛礁的权利范围,并在以后的海洋划界中为其所用。菲律宾在诉求中引导仲裁庭进行釜底抽薪的裁决方法,越过领土主权争议进行裁决:即假定南海断续线内的岛礁主权均属中国,中国所可能享有的海域权利与菲律宾的权利也不可能重叠。依照这种裁决方法并结合菲方的诉讼请求,导致的后果是:即便中国对这些岛礁拥有主权,在结果上其海洋权利聊胜于无,中国在这些岛礁上的主权受到了极大的削弱。此处,仲裁庭将“有无重叠海域”作为了“是否存在海洋划界争端”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海域划界是一项整体、系统工程。海域划界既涉及权利基础、岛礁效力等问题,也涉及划界原则和方法,以及为实现公平解决所必须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为此,考虑到U形线内历史性权利与菲律宾主张水域的重叠以及某些岛礁的存在依然可以是划界中必须考量的“相关因素”,中菲之间早已产生“重叠海域”的争议;同样,割裂的、独立的选取某些岛礁,以它们孤立产生的海洋权益范围与另一方海洋权益“重叠与否”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海洋划界的争端,而不对南沙群岛进行整体综合的考量,实际上也一定程度上过分简化、甚至扭曲了划界原则和方法,忽略了很多公平解决所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为此,仲裁庭提出的“海域重叠”标准虽然为在实体中认定存在实际海洋划界争端留了一个口子,但是,仲裁庭忽略不发生“海域重叠”岛屿的划界作用,忽略对南沙群岛做出通盘考量的论证分析,几乎直接接受了菲方的包装诉求和照搬了菲方的论证模式,没有仔细论证海洋划界争端的实质,使人对其在实体中是否能够正确识别争端和公正裁决产生担忧。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本案的实体庭审中大量涉及了岛礁主权的内容,恰恰说明,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定中的基础具有极其薄弱之处。
综上所述,仲裁庭以处理岛礁地位争端之名,行海洋划界和领土主权仲裁之实,反过来又在管辖权裁决中不断重复与海洋划界和领土主权无关,这种不断重复、又不加深入的简单自我澄清和自圆其说,恰证明仲裁庭在这部分论证的薄弱之处。
习总书记在纪念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说到:中国不觊觎他国权益,不嫉妒他国发展,但决不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中国人民不信邪也不怕邪,不惹事也不怕事,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
走和平发展道路符合中国根本利益,也符合地区国家和人民共同期待。中国的这个战略选择没有变,也不会变。中国将坚持同直接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