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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需要更多司法实践

来源:�望     日期:2011-10-25         阅读:1,425次

在北海律师伪证案中,作为其“底案”的裴某等人故意伤害案,多次开庭后,日前被广西北海市中院再审。庭上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据称为该院首次。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通俗而言,就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物证,将在法庭上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起相对独立的排除非法证据具体程序,明确规定被告方若提供非法证据线索,控方须负责举证。

这一新规,为此前刑诉法相关规定提供了更多可操作性,向着彻底禁止刑讯逼供的目标又接近一步。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新规出台一年,据初步观察,各地法院在这方面的动作不多见。此次北海中院于众所瞩目之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啻为一大突破。

且不论目前法庭上施行的程序是否完善。只要程序一启动,法庭上公开的证据势必要被百般推敲,站不住脚的自然站不住了,站得住脚的越发站得住脚。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关侦查审讯的过程也会越来越清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被告方能否被定罪,法庭内外自然可以得出更明确的答案。

至于具体怎么排除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应被认定为“非法”并予以排除,还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如何认定被告方提供的线索,如何采信控方的证据,如何传公安侦查人员上庭作证,如何对作伪证者提出惩罚,诸如此类,都不是当下纸面上黑白文字可以穷尽的。其间必有控辩双方的博弈,必有依法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平衡,也必有“挂一漏万”和“挂万漏一”的争辩。

这些困难不可谓不多,阻碍不可谓不实际。司法实践少,原因或在此;呼唤更多司法实践,原因也在此。须知,法治正是在这种日积月累的实践摸索和博弈争辩中前行。法律除了需要理性逻辑支撑外,更需要经验的具体展开;再先进的理念,不经过技术操作的取舍完善,绝难达成共识。

故此,尤其应当肯定包括北海在内的各地法院遵循法律框架展开的各种司法实践探索,应当肯定律师们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完善法治体系的努力,还应当肯定公开审判和报道让这些探索实践能够得到全社会的充分关注与思考。

这些来自司法一线的实践经验,是万不能被忽视的。它们与立法者的慎思、明辨、鼓呼有着等同的地位,它们将成为立法修法的最重要依据和推力,也同样分享着法治进程中的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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