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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打官司难”之:律师的尴尬
日期:2006-04-28
作者:法律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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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群众心中,“律师”这个神圣的字眼,代表着公平、正义与信任。然而,在打过官司的百姓眼中,某些律师的形象遭到当事人的质疑。
一些官司律师也无能为力
50多岁的陈登科是太原市万柏林区一家食品厂的老板,2001年6月因河北供货商供应的一种食品添加剂质量存在暇疵,致使生产出的糕点被太原有关部门查封并罚款,超市撤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0万元,而供应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老陈决定打官司,通过朋友介绍,某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代理了该案。2001年9月,案子起诉到了河北某法院。开庭前,被告主动与老陈套近乎:看在多年合作的朋友份上,愿赔偿一部分损失,官司最好别打。老陈断然拒绝,法庭上高律师慷慨陈词,据理力争,而被告方除了象征性地否认外,并未做过多发言。两次庭审过后,老陈与高律师感觉胜券在握。然而,一个星期后等来的判决令人大感意外:因原告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驳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与判决同时“下达”的,还有被告给老陈的一个“忠告”:我以前也迷信律师,以为请了律师,就能打赢官司,其实律师有时也是无能为力。
老陈欲哭无泪,跑去质问高律师,对方尴尬不已:结果出乎意料,但这不是律师的过错,我已尽了力,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赔了夫人又折兵,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总共花去3万多。
律师的双重作用
相比之下,深圳某公司的安总对律师的评价更为奇怪:打官司和做生意一样,律师的作用很大,有双重作用。是什么原因促使老安对律师产生了如此偏激的看法呢?
1998年,老安的公司向榆次某企业订购螺纹钢5万吨,合同签订之日,老安如约交给榆次方50万元定金。然而,三个月履约期过去了,连一根钢条都未见到,协商未果,老安要求中止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对方回答:“50万元已打到了钢厂,正在办理。”无奈之下,老安只好将对方告到了法院。
身在外地,人生地不熟,老安全权委托榆次当地律师代理诉讼。该律师告诉老安:他和法官熟是熟,前提是金钱“润滑”。每一桩官司都需要打点,这次也不例外,除了正常的代理费外,还得出一笔数目不菲的“活动费”。
律师的说法是,不打点也行,但无法保证胜诉,即使胜诉,也无法保证顺利执行。
受此“启发”,权衡再三,老安前后分三次交给律师数万元“润滑费”。果然,案子很快以原告胜诉而告终,虽然至今还未完全执行回欠款,但老安已经十分庆幸了,他说,过后想一想,律师的做法也有一定道理,给法官送钱,虽然不是必须的,但可能是必要的。
没有律师,我会冤沉大海
我们不应一叶障目,以偏概全,在现实案例中,律师的作用与功劳不容抹杀。
蒋桂通,浙江来晋投资商,1994年11月,被运城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机倒把罪”为由,没收财物80余万元,后又被检察院批捕。2000年,运城市公安局撤消该案。
之后,蒋桂通多次要求退还被没收的财物及赔偿损失共100余万元,但运城市公安局一直未予解决与纠正。
走投无路的蒋桂通慕名找到了太原某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全面了解、分析后,杨律师决定代理此案。
然而,诉讼的艰辛远远超出了想象。
2002年4月,蒋桂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省高院认为该案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
2003年9月,蒋桂通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被驳回。
在杨律师的鼓励与坚持下,蒋桂通上诉,二审中,杨律师做了大量调查工作,经过开庭审理,省高院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运城中院审理。
2004年10月,运城中院判令公安局败诉,返还、赔偿蒋桂通财物共计80余万元。公安局上诉后,省高院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长达十年的行政维权诉讼,在律师不懈地参与与努力下,终于划上了句号。
蒋桂通感慨万千:幸亏有律师的帮助,否则,我这辈子也许冤沉大海,永无出头之日了。
律师的苦衷与呼吁
针对种种非议与责难,律师们也有苦衷。
法律把律师定为“有资格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本身就是一种模糊定义,虽然律师在各个国家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律师是执法者。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律师还只是一种中介,其权利缺乏制度支持,法律地位远远低于法官、检察官、甚至警察。没有地位就没有发言权。所以,律师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在法官面前可能只是耳旁风,往往是律师雄辩滔滔,法官谈笑风声,任你千言万语,我只“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只有向法官靠拢,向权力靠拢,委曲求全,来回周旋,违心地充当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掮客”。
省律协一位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循私舞弊,坑害当事人的律师只是极少数,大部分律师还是好的,一个国家,尤其是一个法制化国家,没有律师是不可想象的。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律师的法律地位低,这与其承担的社会职能严重不协调,应该引起重视。
该负责人说,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以种种理由限制、剥夺律师诉讼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刑事诉讼中,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普遍存在。与常人相比,律师承受着更大的精神与工作压力,没有案子时愁没事做,有了案子愁事难做。案件胜诉,当事人认为自己胜之有理;案件败诉,律师可能会首先遭受责难。
但愿随着法制的健全,以上困惑与矛盾将会得到解决;但愿当事人不再因此而怨恨,律师不再因此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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