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界

法界

广州社科院称须正视农村选举“贿选” 立法是治理首选

来源:南方日报     日期:2011-10-20         阅读:1,608次

广州农村基层选举中出现的“贿选”现象,已严重影响部分地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市社科院“贿选”报告的主要作者、广州市社科院党组书记李江涛认为,贿选问题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即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不能因为贿选问题的出现,而否认基层民主建设的成绩”,应该正视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贿选”现象,然后通过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遏制这类现象的发生。  

村民自治的方向不能变

李江涛说,我国的村民自治是从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通过人大审议后确定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至今已在中国农村实践了20余年,成为农村民主政治的基础。

他认为,虽然在部分地区出现了贿选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否定村民自治的方向”,因为“民主的基础在于农民”。

从1998年开始,广东省在全省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迄今仍是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对规范基层选举起了重要作用。但李江涛也坦承“一法两办法”确实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贿选问题出现有其必然性

对于当前出现的手段多样的贿选现象,李江涛认为,这其实具有其必然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贿选等问题也必然会出现”,这其中既有利益的驱动,也有权力驱动。但是,尽管贿选是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也是民主进程中需要付出的成本之一。而作为一种迄今最好的制度模式,并不能因为贿选的出现,而放弃民主化的进程,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必须支付的成本”,去正视这个问题,进一步解读这个问题,而不是坐视“人民当家做主”变成“人民币当家做主”。

“界定难、取证难、处理难”仍是当前困扰“贿选”问题治理的主要原因。市社科院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农民把选举前的种种利益输送手段,理解成了“一种市场行为”,而这样的认识误区如果广泛存在,无疑为“贿选”提供了绝佳的生存环境。

李江涛建议,对于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贿选”、出现“贿选”问题后,必须明确查处的责任主体、对已经认定的“贿选”行为,应该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去追究贿选者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条文,在这些方面均有缺失。建议广州应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先行先试对“贿选”的制度防治。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