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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正伟,反垄断律师还是反知识产权律师?

    日期:2009-02-23     作者:慧聪网    阅读:3,012次
   反黑屏的董正伟律师最近又闹了大动静,以《 河南律师叫板KTV收费,请求对音协反垄断执法 http://info.audio.hc360.com/2008/12/24085067373.shtml》的大标题上了商丘报业网头版头条!

    乍一看,董律师又为公益事业贡献了一把力量,仔细一读相关报道,董明显地连文件都没有读利落,法律都没学明白,就匆匆上阵满嘴跑火车了,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实在看不下去了,且听笔者摆摆所谓的反垄断“专家”是怎么专门骗大家的。

    董正伟律师对记者说,“中音协公告的《2008年全国各地区版权 http://info.audio.hc360.com/zt/ktv_a/index.shtml使用费收费标准》,明确规定KTV http://info.audio.hc360.com/list/ktv.shtml行业要交付著作权使用费,规定卡拉OK http://info.audio.hc360.com/list/ktv.shtml使用费上限标准为12元/包房/天,这意味着KTV经营者丧失了从市场购买使用‘KTV点歌系统 http://info.audio.hc360.com/list/ktv.shtml软件复制品’的权利,因此认为这还违反《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不太敢相信这是一名律师的原话,彪悍的“法律逻辑”,不明白规定了价格上限是怎么意味着KTV经营者丧失从市场购买使用所谓“KTV点歌系统软件复制品”权利的,又是如何违反一系列法律的。难道政府机构规范一下价格上限,说不能超过多少钱反倒是害了交钱的人?至于“KTV点歌系统软件复制品”更是一个莫明其妙的说法,是指VOD http://info.audio.hc360.com/list/ktv.shtml软件复制品还是指卡拉OK带的复制品?如果KTV经营者能从市场上购买VOD软件复制品,则似乎是跟著作权使用费这档子事完全没有一点关联。如果指的是卡拉OK带的复制品,就更让人摸不着头脑了,笔者认真地把中音协的公告读了三遍,也没能解读出这层意思来,除了要求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否则采取法律措施云云,并没看到禁止从市场上购买所谓“KTV点歌系统软件复制品”的明示或暗示。

    除了上面一通不着边的话,董正伟律师还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版权交易行为是一个合同行为,版权人和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市场地位平等,价格也是一个协商一致的过程,版权人通过行业协会强制性要求使用者支付统一标准的使用费,这就是垄断协议。”字面上看起来像是铿铿有声了,但是只要有点法律底子的人就该看出,至少有以下几点不对劲: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天然垄断性与反垄断的宗旨有着天然的冲突,对此,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KTV没经过人家允许就拿人家辛苦创作的作品去赚钱,其侵权性质已经被从2003年开始的N多民事判决一再证实,收取许可使用费是根据著作权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收费的标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有规定,可以说权利人行使著作权只要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

    第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来就是为了方便著作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立的,如果权利人能跟吃惯了免费午餐的十万家KTV一家家地协商,谁还找集体管理组织呢。国务院的条例是不是不适当,依照立法法规定应当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何况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没确定修不修改之前,依然是有效的行政法规。

    再者,仔细看看,公告的所谓统一标准其实也没有什么强制性,也就相当于一个市场指导价,人家暗示了还有优惠在后头,但凡商品总有个市场指导价,如果一个地区连市场指导价都不统一,东家多西家少,“俺上头有人”的不用交,那对于KTV来说又何谈公平竞争。
  至于“必须遏止垄断性收取版权费行为,否则他们可能会跑到老百姓家里收费”“按照KTV企业版权使用费收费逻辑,那么今后意味着公民购买光盘和软件每天使用也要支付12元不等的版权使用费,甚至个人演唱、表演 http://info.audio.hc360.com/list/yijiexingwen_audio.shtml歌曲作品也要时时支付版权使用费,这挑战了我国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之类危言耸听的言论就更加不靠谱,著作权的权利限制理论对此早有防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已经规定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一般人在家娱乐一下,唱唱家庭卡拉OK跟KTV收费这事根本搭不上边。董正伟如果是正统的法学院毕业,不可能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如果收费真的有人收到老百姓家里,直接就违反了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执法机构就该叫停了,岂用得上反垄断的牛刀?本是一件跟老百姓无关的商人之间的纠葛,让董律师用强悍的“反垄断专家级逻辑”一拔高又成了一起公益事件,其后的利益纠结只怕是公益的遮羞布也挡不住的。

    董正伟出名了,铁道部、工商银行、微软、中国移动挨着个的告一通,成了响当当的“反垄断公益律师”,名气大了,自然有生意找上门。据《法制周报》文称,“2008年12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举报,请求对中音协向KTV行业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卡拉OK使用费开展反垄断执法。此前,应北京市海淀区娱乐行业协会一名副会长的请求,董正伟对卡拉OK收费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建议企业联合起来,提请相关机构对中音协进行法律调查。”而此时,正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状告京城一百家KTV的诉讼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时候,海淀区娱乐行业协会作为辖区内几十家KTV的代表跟集体管理协会正打的不可开交,海淀娱协心知在知识产权法上无论如何也说不过集体管理协会,于是无理找三分,转而往反垄断上下功夫,董正伟就是这么着从一个公益斗士转而成了版权侵权者的代言人。通篇看起来又是一桩类似于微软案的事件,只不过这一桩似乎是有人出公关费在先。


    不免为敬爱的董律师担心,作为“公益律师”,还是练好专业基本功再出来见人,别顶着公益律师的名头,滥用了话语权,成了所谓专门骗大家的“专家”;作为“反垄断律师”,把反垄断法研究透了再出招,别把好好的反垄断的大刀砍歪了,成了反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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