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律师团热议《消法》修订
日期:2009-03-11
作者:轩辕杨子 郭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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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要修订了。昨日,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团的近10名律师对《消法》修改意见展开讨论,商品的范围、消费者的定义、维权成本高等不少消费者维权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成为探讨热点。
“商品”范围应扩大
《消法》颁布16年来,维护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消费者生活水平逐日提高,《消法》中提到的“商品”概念在实际中其实已经开始扩大。“《消法》制定时房屋属于福利待遇,不算商品,水、电也是作为生产资料而不是商品,但现在此类物品也都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因生活所需而购买的商品,应该属于《消法》保护范围。”律师王丽萍认为,《消法》应对这些商品进行具体分类。
知假买假者身份需要明确界定
“消费者”的定义也备受热议。“《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如今有一些以期获得双倍赔偿的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算作消费者?”律师张佩文认为,《消法》中的部分定义不够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的不便,应该得到统一界定。
商家透露隐私权应受惩处
“作为消费者,在办理信用卡或购买商品时留下了个人联系方式,日后却接陌生电话来推销很多东西,隐私就这样被泄露了。”律师刘丽英强烈建议,将消费者隐私权纳入《消法》保护范围之内,“这样的话,一但消费者遭遇隐私泄露,就可以利用《消法》来保护自己,同时也给那些肆意泄露他人信息的商家一些震慑。”
另外,王丽萍同样认为,网络购物中泄露消费者隐私的行为,也应明确惩处。“作为一名律师,在受理消费纠纷案件时,我觉得《消法》很多时候只提供了概念,并不是所有消费者能切实用《消法》的条款来维护权益。”
维权成本应由侵权者承担
“如果买一瓶30元的洗发水出现问题,要通过几个月时间和举证费用等精力、财力来获取仅仅两倍的赔偿,相信很多人都不会这么做。”律师戴强提出,“举证费、律师费应该全部由侵权者来承担。”戴强认为,这样做不仅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加大了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
“因为维权成本高,消费者咨询多、找律师代理案件少,已经是普遍现象。”王丽萍说,“我建议将合理的调查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也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之内。”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市消协还将公开征集消费者对《消法》修订意见,我市对《消法》的修订问题研究报告将于5月15日之前上报中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