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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状告酒店收取“开瓶费”胜诉

    日期:2009-03-19     作者:大河网    阅读:2,925次
 三门峡一律师自带一瓶白酒到宾馆餐厅饮用,被店方加收“酒水服务费”,认为 酒店 http://www.hotel.hc360.com/“违法收费”的律师高先生,一纸诉状把宾馆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20元“酒水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日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三门峡明珠宾馆返还收取原告的20元酒水服务费。

    2008年1月17日晚,在三门峡市共同律师事务所供职的的高原律师在三门峡明珠宾馆一楼风味餐厅大厅宴请两位客人,席间自助饮用了自带的一瓶白酒。当晚7时55分,高律师按宾馆收银员报出的消费金额付款结账。此后,他查看消费明细单时发现,总共149.40元的消费价款中,加收了20元的“酒水服务费”。据高律师说,他当即对此项收费表示异议并要求退还,收银员称此为“酒店规定”,拒绝了他的要求。高律师随即拨通宾馆销售部人员的电话进行投诉,要求返还收费。当时销售部一位姓耿的女士告知他,其权力有限,对此无能为力。在宾馆投诉无果的高律师,转而要求收银员在发票中列明此项收费,收银员表示“出票无此填写惯例”,拒绝在发票“经营项目”栏中填写此内容。

    高律师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之后,他一纸诉状,将三门峡明珠宾馆告上法庭。高原律师在诉状中称,被告出于搭售酒水商品牟取高额利益的目的,凭借其经营主导优势,单方绑定商品服务,自定价格,迫使顾客违背真实意愿付款,违背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禁止性规定,构成了对原告权益的侵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无据收取原告的“酒水服务费”2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被告明珠宾馆代理 http://www.search.hc360.com/cgi-bin/seinterface.cgi?word=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所述与客观不符。明珠宾馆作为一家涉外三星级宾馆,严格按照商务部制定的《餐饮 http://info.hotel.hc360.com/list/eatnew.shtml企业经营规范》要求,将商品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示,在一楼餐厅门口将“自带酒水需收取10%服务费“的内容予以公示。2008年1月17日,原告方自带一瓶白酒到明珠宾馆所属的一楼餐厅用餐。原告落座后,餐厅服务员将告示内容又口头告知了原告,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点菜用餐。餐厅服务人员为原告提供了菜肴、餐具 http://info.hotel.hc360.com/list/restaurant.shtml、酒具 http://www.search.hc360.com/cgi-bin/seinterface.cgi?word=酒具、斟酒等服务。因此,该项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前提下进行的。明珠宾馆作为一家餐饮企业,依靠为消费者提供用餐环境、菜肴、烟酒饮料、餐具、酒具、开启酒瓶、斟酒等服务盈利。被告收取的是“酒水服务费”而非开瓶费,不存在所谓“凭借经营主导优势单方绑定商品或服务”。并且,商务部2007年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须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明珠宾馆按照该规范的规定,将“自带酒水需收取10%的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在餐厅门口予以公示,餐厅服务人员又将该内容口头告知了原告,原告并未提出异议。综上所述,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告高原到被告明珠宾馆用餐,被告明珠宾馆予以接待并提供菜肴,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的履行应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餐饮服务合同的履行还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以保障该同志交易的公平性。本案明珠宾馆在加收原告高原20元的酒水服务费时,应保障原告高原知情权和选择权行使,以实现公平交易。
被告明珠宾馆辩称,原告高原在消费时已告知“谢绝自带酒水,凡自带加收10%酒水服务费”的告示,并提供三份证人证言和一张照片欲证明其辩解理由成立;该三份证人证言的证人没有到庭接受法庭质询,单独一张“照片”亦不能证明“照片”反映事实的客观性,上述证据原告均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采信;因被告明珠宾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辩称事实,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明珠宾馆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上有缺陷,没有明确告知或书面公布其收取费用的项目和价格的标准,其收取20元的酒水服务费侵犯了原告高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原告高原主张明珠宾馆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被告明珠宾馆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高原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故原告高原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判决结果,原告高原并不认同,高律师对记者说,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他在诉状中要求索赔1元钱精神损失费虽然很少,但许多人往往正是因为经济损失的额度小而忽视权益本身的价值,他希望通过该案提醒大家更加注重依法维权途径,增强维权意识。

    原告高原代理人、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海峰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尽管支持了原告返还酒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但并未确认被告收取该费用的违法性,从而对消费者酒水消费的选择权的保护并不到位,不能实现原告公益诉讼的目的。


    据记者了解,部分餐饮及酒店行业,收取一定的“酒水服务费(开瓶费)”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随着餐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酒店尤其是规模较小的饭店,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并不收取费用。由“酒水服务费”引发的消费争端也时有发生。消费者进饭店吃饭能不能自带酒水?据悉,3月24日至2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会议允许20名公民旁听,公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传达室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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