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统一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
日期:2009-04-09
作者:新闻晨报
阅读:1,195次
上海门户网站昨天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明确,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最低标准的,以及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计发。
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目前还在酝酿中。
昨天公布的修改决定还明确,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