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试行规定》,办案中检察人员接待律师应为二人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在律师接待室以外场所会见,检察人员不得擅自单独与律师交谈案情;禁止检察官帮助律师违反规定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隐瞒及涂改证据材料、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讨论意见等八种行为。
《试行规定》还明确检察人员不得利用办案谋取利益,包括不得接受律师宴请或娱乐、旅游、健身及其他消费活动;不得以交易、赌博等方式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利用婚丧喜庆和节日等时机收受律师财物,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提供便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