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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共利益事件频出 律师:立法规定公益诉讼代表制度

    日期:2009-06-18     作者: 朱雨晨 王清普    阅读:2,362次
  2009年6月15日,以律师董正伟为首的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建议:立法规定“公益诉讼代表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董正伟作出这样的举动,并非突发奇想。

6月3日,董正伟联合了数十名律师,正式向北京朝阳区法院递交诉状,以公民身份状告商业软件联盟和ICD机构发布不实中国软件盗版率侵犯中国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纠正不实数据、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每名原告1000元精神损失费。

董正伟律师表示,一旦胜诉就意味着每个中国公民都有获取同样赔偿的权利。

“代表制度”有利于维权行动的开展

公益诉讼,通常被理解为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损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董正伟认为:公益诉讼代表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利益、消费者权益、国家文物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公民权利、不特定多数人的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情况下,有权作为诉讼代表进行起诉维权。

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建议立法规定“公益诉讼代表制度”,董正伟说他的这个设想来自于近期我国发生了一些列重大的社会热点事件。

除了美国软件联盟发布中国软件盗版率事件外,还有三鹿奶粉、微软黑屏、追逃海外流失文物等,这些事件都与公民的公共利益和法律实施有关。

而公民、消费者在面临行业企业和大型垄断性企业,以及海外机构、个人侵犯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权益时,依法开展维权行动很难有效开展。

究其原因,董正伟认为,除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存在偏差外,最主要的原因是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司法制度中没有规定公益诉讼代表法律制度。

应引入“代表制度”的领域

在北京律师状告商业软件联盟和ICD机构发布不实中国软件盗版率侵犯中国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案中,法院因为没有公益诉讼法律依据在立案上犹豫不决。

2008年,出于同样的原因,一些计算机用户向法院起诉微软黑屏计划,法院也迟迟没有立案。

董正伟由此指出,应对外国机构贬损、诽谤或者贬损、歧视中国公民人格尊严和国家形象需要建立公益诉讼代表制度。

其次,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环境公益维权陷入尴尬境地。

董正伟认为,与消费者公益诉讼法律维权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维权还处于萌芽阶段。

第三,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需要建立公益诉讼代表制度。

以法律手段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是现代社会解决财产权属争议的最好方式和途径之一,但如果以国家名义出面进行法律诉讼追索文物,面临风险较大。

以国家名义出面进行法律诉讼,如果所在国由于政治原因不能公正司法,依法确认侵略战争期间掠夺他国的文物属于非法所得理应返还,那么将对今后其他类似的海外文物追回造成政治外交上的法律障碍。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安全和促进依法行政需要建立公益诉讼代表制度。

“代表制度”不会引发滥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公益诉讼代表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董正伟如是说。对此,他建议:

《侵权行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利益、消费者权益、国家文物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公民权利、不特定多数人的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情况下,有权作为诉讼代表进行起诉维权。

《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应当明确作出上述公益诉讼代表制度的规定。

有人担心授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主体资格开展公益维权会造成大量民众参与公益诉讼。

对此,董正伟表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法律诉讼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大量的财力支持,不是哪个公民都可以胜任的。就像法律赋予公民举报权,并没有出现‘门庭若市’的举报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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