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2日,在上海一家公司务工的余先生在安装房顶玻璃时,因房顶塌陷而坠地受伤。2004年11月,为寻求赔偿,余先生委托陈某处理自己工伤事故一案,并支付代理费500元,双方签订了《授权委托书》。
然而令余先生始料不及的是,陈某只是一个对法律业务略知一二,想在工作之余赚点外快的“山寨律师”。结果,直到2007年9月,陈某才代理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余先生的诉讼请求。这样的“低级失误”让余先生十分气愤,便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5.4万余元。
而陈某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是指工伤事故,并不是诉讼事宜;根据相关法规,工伤事故处理是不受时效限制的,故对余先生的相关损失,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陈某坚持的“工伤事故”一说,缺乏事实依据。他接受余先生委托并收取费用后,应全面有效地履行受托义务。造成现在的结果,他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委托诉讼应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并请对方出示执业证书,付费后向对方索取正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