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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赌球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沪上律师呼吁——是时候制订出台“反赌球法”

    日期:2009-12-01     作者:关尹    阅读:3,681次
 治赌,不仅看“抓”,更要看“治”。对相关涉案人员,该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别说普通球迷,恐怕就连圈内人士也说不清楚。目前,国内针对赌球的相关法律仍然存在很大空白,客观上制约了抓赌禁赌的发展。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沪上喜欢足球的吕建雷 律师呼吁:是时候考虑出台专门的《反赌球法》了!
    
治赌仍存空白
    抓赌风暴愈演愈烈,但仍有相当数量的球迷心存疑虑。国内职业联赛假赌黑的盛行,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只能靠法治,而非人治。
    上海市佩信科诺 律师事务所的吕建雷 律师,大学时代是个十足的球迷。一提抓赌扫黑,他立即就想起了几年前的龚建平。“我记得龚建平被判了有期徒刑10年。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龚作为中国足协指派的裁判,是在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所以给他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吕建雷表示,“如果在这次抓赌风暴中,查出有任何足协官员或工作人员,收受有关钱款,为他人谋取私利,性质跟龚是一样的。”
    不过,一场假球参与人员众多,除了裁判、官员,还有俱乐部、球员、教练等。吕建雷说:“对于假球中可能涉及的赌球行为,该如何来处罚和区分责任,我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是一个较为复杂和棘手的难题。”
    目前,国内涉及到赌球方面的法律是《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吕建雷告诉记者:“按照现有法律来看,除非是他们自己在赌球中涉嫌聚众赌博、自己做庄开设赌场或者以赌球为业,才可以用‘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治罪。否则,很难对其进行严厉的制裁,这也是赌球者胆子越来越大的重要原因。”
    
抓赌需要常态
    在接受东方卫视一档访谈节目采访时,上海市华荣 律师事务所的樊颙 律师指出,赌球者猖狂,是因为成本太低,风险太小,而利润又巨大。吕建雷对此很认同:“成本与收益的严重不平衡,是赌球集团敢于铤而走险的最大动力。”
    “按照我国刑法,赌球只能参照‘赌博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也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赌球者吃进的,往往数以百万、千万元计,甚至高达上亿元。利益如此之大,成本却如此之小,在一些人看来,这种诱惑是无法抵挡的。总之,侦查难、量刑难、成本低、利益高,几个因素累加起来,成为赌球行业发展的客观因素。”吕建雷分析说。
    近来的足坛抓赌尽管轰轰烈烈,但以一个 律师的眼光来看,吕建雷并不轻易看好。“真正要抓赌,必须形成常态化,不能搞‘一时’,而要搞‘一世’。当年马来西亚足协扫毒,一次性打击了200多人,但很快还是死灰复燃、假赌横行,没有达到目的。”
    由此,吕建雷希望能够在立法领域对赌球现象做进一步的规范,他大胆地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时代在发展,法律也要相应完善,时机已经成熟,现在该考虑制订和出台《反赌球法》了。”
    吕建雷的依据,是赌球所涉及的资金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它危害巨大,早已超越足球领域,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但愿这次抓赌风暴,能够促进立法上的进步,让足球乃至整个体育界有法可依。看那些赌球者,还敢不敢再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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