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在美国小型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9-11-22
作者:商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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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活的哈佛大学校区叫剑桥。在剑桥有些规模很小的
律师事务所,二三个
律师、一间办公室、合用一个秘书,甚至没有
律师助理。在波士顿的甲级写字楼里则集中了麻省前十大
律师事务所。有一些来自大陆的中国人在美国读书之后留在美国从事
律师工作,其中有些人是选择这些小型
律师事务所。小型
律师事务所做的是诉讼、不动产、家庭、移民等本地业务。
Jackie是上海人,在美国一家
律师事务所工作。她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出租,然后在“中国城”再租一套自己使用。平时有车不开,坐地铁上下班。小小的两室一厅,像很多外地大学生来上海工作一样。我问她,为什么不回国创业,在美国生活多年,回到中国,英文肯定没有任何问题,完全可在中国从事涉外法律业务,做中国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岂不是很好?她说,很多人来美国,都慢慢变得“不上进”了,买幢小房子,娶个老婆养一堆孩子,过上朝九晚五的平淡生活。
相比上海的日新月异,纽约算是破旧、波士顿应属古老。当今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在全世界范围来说,是最新兴的市场。为什么美国的小型
律师事务所可以良好生存,甚至可以吸引来自上海的留洋学生?我认为,除了与社会大环境有关外,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有直接联系,
律师在美国社会的法治建设中承担着无比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很大比例的案件是在法庭开庭之前自行和解的,其中
律师起着很大的作用。而
律师之所以能够发挥其作用,有其程序法的保障,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当事人之间,“证据发现制度”让当事人对法律产生畏惧,害怕撒谎,害怕自己的商业秘密被对方发现,因此容易接受和解。所谓证据发现制度,就是双方通过
律师相互盘问,对方对于案件事实必须回答。如果不回答,一旦被法官认定为是必须回答的问题,法官将对双方当事人以及其
律师进行法律制裁。其次,在
律师和法官之间,存在“诉”对“审”的制约,这就使得当事人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希望只能寄托在
律师身上,而不是寄托在法官身上。所谓诉对审的制约,是指如果原告没有起诉的内容、没有主张的理由,法官是不得主动引用的。换言之,即便原告的权利是应该被维护的,如果原告把理由讲错了,所谓“案由”不对,法院是不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
因此,大的
律师事务所和小型
律师事务所在美国都有存在的必要性,小型的
律师事务所同样可以吸引优秀的人才。在小型事务所工作的
律师同样可以找到工作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