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法院认为,律师与法官尽管立场不同、目的各异,但双方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化解社会矛盾、追求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等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有必要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为此,该院《十条意见》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
对律师反映的个别法官不尊重律师意见,庭审中打断律师发言,甚至训斥、嘲讽律师,以及律师在法院期间的人身安全等,《十条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应以适当方式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同时明确,庭审中,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打断的,法官应使用平和语气提示律师发言简明扼要,或者主动归纳要点,然后询问是否有补充;也可视情况休庭与双方律师进行交流,或者请双方律师到审判台前进行适当提醒。
对法官在庭审中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气和语言的现象,《十条意见》要求法官注意避免。同时要求法官不应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更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
《十条意见》还依照法律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诸如停车、休息、阅卷、复印等方面的便利,畅通法院与律师的沟通渠道,以及保护律师在法院期间的人身安全作了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长宁法院的这一举措,将对促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有益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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