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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代表:“拆迁新规”折射进步

    日期:2010-02-01     作者:叶锋    阅读:4,222次
     29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条例》”)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引起正在此间参加“两会”的上海市人大代表的热议。人大代表、法律专家们认为,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折射了我国法治理念的进步。《条例》有望成为城 市改造和房产开发的“润滑剂”。

    “取代”折射进步:透视《条例》亮点

    正在上海“两会”上就拆迁问题提交议案的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律师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改名背后,内容和精神上的变化、进步更为明显。

    比如,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对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拆迁,要坚持自愿、公平原则;注重征收程序的公开公正,要求对房屋征收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的意见;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予以明确禁止;对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予以专章规定;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此外,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孙洪林说,补偿价格是影响拆迁的关键因素。以前对拆迁房屋的补偿,通常是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作为估价时间点,一旦拆迁过程较长,后拆迁房屋价格就与之前有所不同,居民和拆迁公司由此就会对估价产生分歧,甚至导致强迁的发生。

    对于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征求意见稿也特别提出,此类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拆迁新规”能否使城市改造和房产开发提速?

    孙洪林律师说,动拆迁是近年来困扰城市改造和房地产供应的问题之一。不少城市地块“批而未用”,原因就在于土地是“毛地”出让,居民未能按时搬迁,影响开发进度。对此,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都曾“头疼”不已。

    此次《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公示后,有一种担心:这会抬高城市动拆迁的成本,从而影响地块拆迁、开工的进度,进而拖累城市的改造和房地产的供应。

    对此,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事务工作二十多年的孙洪林说,居住条件困难的居民,对旧区改造和搬迁其实是“望眼欲穿”,关键是要把各方利益处理好。但是,野蛮的强迁后患无穷,有时反会“欲速则不达”;只有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完善了、健全了,才能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他认为,居民、动拆迁公司和政府对新的《条例》都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对拆迁方的综合素养、法制观念等都有了更高要求,“哄、骗、吓等做法,肯定是行不通了”。

    从业多年的上海安佳房地产动拆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国樑说,其实动拆迁公司和居民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你顺顺利利搬走了,我的任务也就完成了”,如果动拆迁能够更合法、更文明地推进,就更能加快土地的开发和城市的改造。

    破解动拆迁难题重在依法执行和模式创新

    孙洪林等人大代表和一些专家们认为,动拆迁过程复杂,矛盾集中,方法多种多样。将来新《条例》的正式出台实施要求动拆迁“有法必依”。从加快各地城市改造和房地产有序开发的角度看,破解动拆迁难题还需要创新操作模式,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动拆迁矛盾。

    比如,上海自2009年起推开拆迁之前“两次证询”和拆迁补偿“数砖头+套型保底”的做法。地块在实施改造前,两次征询居民意见,第一次征询主要是征求居民“愿不愿拆迁”,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才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次征询则主要征求居民“如何拆迁补偿”,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在补偿上,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估计为基础,增加一定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

    于1月22日全部完成动迁任务的上海市区建国东路390地块就是上述“新政”的一次实践。地块上的368户人家,自去年6月8日正式开始动迁。其间,动迁开始后仅仅28天,动迁签约率就突破66.7%,比原计划提前两周达到2/3的签约比例要求。

    由于全过程都“晒”在了阳光下,早签约、早动迁的居民不仅不用担心自己吃亏,反而实实在在地体会到了实惠。越早签约,除可获得相关奖励外,还可以及早挑选安置住房。结果,动迁安置中,出现了不少居民提早数天排队签约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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