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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律工委向全区律师发出尊重法官倡议书

    日期:2010-04-26     作者:长宁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阅读:2,496次
 

近日,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见》和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要求,长宁区司法局在全区律师队伍中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结合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律师职业纪律意识,规范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长宁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向长宁区全体律师发出如下倡议。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相互尊重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二、律师应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原则,认真对待案件和当事人。

三、律师不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法官有亲朋、师生、同学等关系,不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四、律师不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作出“诉则必胜”、“保赢官司”之类的保证,避免当事人产生过高的期望。

五、律师出庭前应做好准备工作,仔细研读案件材料,认真准备证据材料,体现律师执业应有的水平与能力。

六、律师按时向法庭提交有关诉讼文件、准时出庭,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出庭,应提前向法庭请假或者说明。

七、律师在庭上注意语言文明、理性,行为得体、规范,并引导当事人尊重法庭秩序,避免有过激行为。

八、律师在庭上应遵守法庭纪律,不当庭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言行进行评论。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书记员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

九、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尊重事实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法官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十、律师应尊重法院裁判,不对法院裁判作出不当评论,并积极引导当事人服从裁判或者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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