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