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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修订《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

    日期:2010-11-19     作者:陈颖婷    阅读:4,308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日前在上海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获得通过。根据修订后的章程,市律协将吸收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为特邀会员。同时,律师协会取消常务理事会以及“顾问设置”,并对各区县律工委予以明确。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加快建设,上海公司律师、公职律师人数快速发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在数量上已跃居全国第一。本次 《章程》增加了相应条款,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在律师协会向其发出邀请的情况下,可以应邀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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