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31日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31日对“11·15”特大火灾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8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各项判决。
2011年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后,原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冯伟,原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安全员陶忱,原静安建总副总经理周峥、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范玮民,原静安监理公司监理张永新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张权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权所犯滥用职权罪尚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认定张权受贿数额有误;冯伟及其辩护人提出,冯的行为应属行贿。马义镑、张永新、周峥、陶忱及其辩护人分别以被告人已履行了部分职责,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要求从轻、减轻处罚。曹磊、范玮民及其辩护人提出,曹磊、范玮民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全案审理后认为,张权明知高伟忠违规决定对教师公寓项目不进行申报,并指定静安建总承包并整体转包给佳艺公司,仍积极执行;对教师公寓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张权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属情节特别严重。冯伟通过张权等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冯、张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依法均应对受贿总额承担刑事责任。马义镑积极参与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的违法分包,没有认真履行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整改;张永新、周峥、曹磊、陶忱没有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范玮民从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职责,致使项目经理对工程的监管职责虚置。马义镑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有效排除,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调查组经认真细致的调查,决定将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及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等26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11·15”火灾案一审宣判 26人被判有罪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8/02/c_121760916.htm
·上海“11·15”火灾受灾居民房屋损失赔偿方案出台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6/10/c_121520544.htm
·上海“11.15”火灾事故处理决定:区长撤职市长作检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6/09/c_1215148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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