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坐堂”信访的机制意义
日期:2006-07-21
作者:严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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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浙江日报》头版报道——律师坐堂信访局。浙江省司法厅与省信访局联手接待群众上访,这种做法施行半年来,已有14家律师事务所和150名律师,参与了接访。现场采访,群众对此满意;同时引用信访干部的话说,信访引进律师这个“中间人”,使原来一些政府不便处理的有关法律和诉讼的问题,群众能便利得以 依法维权。
律师作为“中间人”参与接访,这种做法既新鲜又实惠,对“接”和“访”双方都是个好事,应当成为信访工作的一项制度予以固定和推行。其意义不仅仅只是信访有了司法救济引渡的渠道,而且开创了信访工作的一个新机制。
一是信访有了“中间人”的裁判。信访实质是现实利益矛盾纠纷的诉求,这个矛盾的一方是群众,另一方基本是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某个具体集体团体单位、个人。而信访实际却是矛盾双方的协商处理,缺少裁判。由于矛盾纠纷往往会处于“公婆有理”的各执一端,那就得寻求上一级来裁决,甚至更上一级。许多越级、重复多次的上访,不能说不是这个因素的结果。仅是矛盾双方,又都利益直接,那尽管信访部门怎么的全心全意为上访者着想,在信访人看来,总当是“你们”。如果事情确实是不能解决的,信访干部解释再解释,上访者心里难免存有“会不会官官相护”等等的疑惑。即使按政策解决了,想到的还只是信访干部的公正(当然这很重要),而没想到政策及执行者的公正与努力。
律师“坐堂”信访,三头六面,不仅司法救助,更是中间人的裁判作用,实属必要;尤其是利益多样价值多元的现时期。
二是中间人参与接访其实也是对信访工作的监督。信访干部所做的确是项艰苦细致的工作,责任重大任务光荣,发挥了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很好桥梁纽带作用,也不断涌现出可歌可泣的事迹,信访干部值得群众信赖和热爱。但是,从制度出发,任何工作责任都不应该仅仅建立在干部自觉上,监督机制不可少。现实也存在信访工作简单化干部态度粗暴,甚至“吃信访”等等现象,信访工作是不是到位,光靠群众“口碑”或者党委政府部门的评价,有时真给人说不清楚的感觉。介入“中间人”客观上能及时监督,信访工作的作为、到位程度,以及政策是否缺失,执行是否有力等等。从这个角度上说,实际也是政务公开、接受监督的重要部分。
三是信访工作设立“中间人”制度,对信访本身有个分流作用。律师“坐堂”,相应的法律、诉讼部分,就能引到司法途径处理。如果再赋予“中间人”其他的职能,比如由与人民群众、社会事务密切相关的部门,定期轮流“坐堂”(并予以公告),这样就能使信访者,免去许多“跑来跑去”的麻烦。现在许多地方都建立了类似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机构,便民为民做得比较到位,“一站式”服务效能高。但是群众除了办事,还有这样那样的实际问题困难矛盾纠纷,需要反映和解决,有些事老百姓真的不知道该到哪个地方反映,所以不管是不是全往信访局来。有个“中间人”就等于开了几个“导流明渠”,有些事就不用批转而当场解释解决,这对“接”与“访”都会轻松许多。事实上许多部门也都设有“信访室”或专兼职的信访干部,集中成“中心”也未尝不好。
信访工作越来越被党委政府所重视,不少地方都在大力推行领导接待日、下访等等举措,同时从总体上常态化上,促进信访机制的创新也是非常重要与急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