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协会出台四个行业规则和《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等系列业务指引
日期:2002-01-1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1,884次
日前,上海市律师协会召开情况通报会,发布了4个行业规则和《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等一系列业务指引。这4个行业规则是:《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律师计时收费指引》。
上海律协此次出台的规范,特别强调了可操作性。比如,在《制止律师不正当竞争规则》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7条规定,其中又有若干细则。如第六条“执业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了诋毁、诽谤同行,承诺给客户回扣,在当事人与代理律师间制造纠纷,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有特殊关系以争揽业务,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承诺,明示或暗示可助当事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方式达到目的,提取“案件介绍费”等8条细则。再如,第八条“司法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了“在司法机关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的内容。诸多条款不再流于概念性的、原则性的规定,而是具体可行,甚至能够“对号入座”。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颇为引人注目。该规则称,执业利益冲突包括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律师法》中,涉及利益冲突的,仅有类似第三十四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这样的简略规定。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很难约束现实中的多种利益冲突。
上海律协此次出台的规则,将利益冲突分为直接、间接两种,并分别对其表现形式做出十数条规定。同时规定了10条相应的处理原则,包括对利益冲突的禁止、豁免、内部防范、告知义务等等,并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查证制度”。
老百姓俗称“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行为,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与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与当事人直接、间接的利益冲突,各规定了10条。
该《规则》第九条第1(5)款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业务后,在该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担任代理人。第1(6)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投资某公司,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制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等等。这些都属于利益冲突。
以往,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样的行为常因无法可依而得不到应有的处理。而如今,这样的行为至少违反了行业规范,因此将承担相应的行业责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表示,绝不能让少数“害群之马”影响上海律师的整体形象。同时,利益冲突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出台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长效机制,保证律师的诚实和办案质量,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利益。这也是律师协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