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界

法界

终结银行公众服务乱收费需强化法律约束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09-07         阅读:1,734次

终结银行公众服务乱收费需强化法律约束

金融改革还没有达到充分竞争的程度,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地位不平等。正是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使得一方面银行拥有绝对的定价权,另一方面消费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到目前为止,银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成立一个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整个银监会的监管主要还是着眼于银行业的发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不周

2057亿元,如此巨大数字的金额可以用来干什么?答案是给银行交手续费。

目前,已有12家上市银行公布了2011年的上半年业绩,共实现净利润4244.47亿元,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就有2057.43亿元,几乎占到了净利润的半壁江山。

上述数字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更像是对大大小小的银行长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收费不公开、不透明的积怨再次爆发。

银行收费多如牛毛

曾有网友发帖称:“自己有一张已经五六年没有用的银行卡,一时心血来潮,拿出来存入了100元,以备有时候到超市买东西用。但之后不久刷卡时发现,这张卡又被清零了。到银行一查,原来银行在一天之内把这几年的管理费全‘吞’掉了,100元都不够。”

据了解,像这名网友所持的、长期未使用的银行卡被称为“睡眠卡”,针对“睡眠卡”收取管理费是银行各种收费中的“撒手锏”之一。

今年,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向媒体披露了一份其领衔撰写的《银行卡收费不当问题调查研究》。这份调研报告指出,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时间增加了10倍。

孟勤国认为,目前银行收费中存在两大问题:“第一,收费不透明。总行网站上有一些收费标准,但是这些收费标准比较含糊,营业部很少有收费标准,而且办业务时也不告诉你,这样稀里糊涂就把费收了。第二,我们发现有些收费项目没有道理。本息取兑包月两块或者三块,有可能一次业务都没有,但是只要开了一个月,两三块钱是要付的。”

这次调查发现:虽然一些收费的数额并不高,但是积少成多,仍然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特别是对于一些银行卡,还存在总行标准分行不执行、不通知储户直接扣费、拆分项目重复收费等不当现象。

“再这么下去,银行可能要收空调费、进门费了。”孟勤国笑称。

对于银行形形色色收费的表现形式,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也向《法制日报》记者作了一些列举:

储蓄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当持卡人的存款低于银行的小额账户标准时,不但没有利息可得,反而会遭遇资产缩水,被银行倒扣一定的小额账户管理费。

银行间跨行转账收取手续费,转账不成功手续费也不退。

信用账户短信通知费,多数银行都会提供短信通知业务,但很少有人知道,银行每月会收取2至3元的服务费。

此外还有银行信用卡挂失费、打印对账单费等。

银行靠垄断收费转型

对于银行业的收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一家国有大型银行的工作人员。

“现在很多银行都上市了,对于资本市场来说还是比较看重银行的利润结构。”这名工作人员说,目前,国内很多银行的利润来源都在于存款和贷款的利差,这可能会被资本市场认为是较为低端的盈利模式。

而对于银行在频繁地增加手续费和佣金这一问题,这名工作人员称,以手续费及佣金为主的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国外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一般占营业收入的40%至50%,而中国银行业的这一数据长期以来只占15%左右。因此,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几大国有银行靠“吃息差”过活已被广为诟病。而在刚刚公布的12家上市银行半年报披露中,超高的中间业务收入表明我国的银行业已经开始成功转型。

按照上述说法,银行业收费增多似乎是个积极的信号。的确,从资本市场的表现来看,与收费的节节攀升相比,银行业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吸金第一户”。

已公布半年报的12家上市银行上半年盈利增速为34.2%,盈利4207亿元,占上市公司盈利总量的“半壁江山”。其中,工商银行实现净利润1096亿元,今年上半年,工商银行日赚6.05亿元,被戏称为“印钞机”;建设银行紧随其后,实现净利润929.53亿元,同比增长31.33%;农业银行净利润666.79亿元,位居第三;中国银行净利润665.13亿元,位居第四。

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当前,银行业的手续费以及利润激增源于垄断,其金融意义上的技术含量甚为微弱。一名消费者更是对此痛批,中国银行业所谓的转型背后,是对消费者“强取豪夺”技术含量的与日俱增。因此,这种所谓的业务增长是建立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之下,与“二次转型”无关。

“银行业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市场竞争不是很充分。”郭田勇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对此也指出,金融改革还没有达到充分竞争的程度,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地位不平等。

正是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使得一方面银行拥有绝对的定价权,另一方面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银行业在定价能力上有缺失,价格形成、定价机制还不够完善。国外有某个业务出现,都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建立定价模型,给出一个价格。我国现在的很多业务收费,都是大银行拍脑袋定价,小银行紧跟其后。”郭田勇说。

“到目前为止,银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成立一个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整个银监会的监管主要还是着眼于银行业的发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不周,在行政监管方面长期以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重视但是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刘俊海说。

定价收费需法律规范

针对于银行业收费增多的现象,今年3月1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

但上述规定被认为不能够真正改变银行业乱收费的现状。

《法制日报》记者翻阅资料发现,银行自行决定收费的依据是2003年6月26日由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除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以及银监会、发改委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暂行办法”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2月对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进行修订。据查,原第五十条中“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的规定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有专家认为,上述规定实际收回了商业银行的定价权,但各大银行依然按照“暂行办法”进行定价。于是,当前围绕银行乱收费的主要法律焦点就集中在,如何进一步规范银行的定价权。

孟勤国就此认为,杜绝银行收费不当现象的核心在于取消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权,应该通过听证等方式,让银行收费的理由摆在阳光下,以此减少银行的乱收费。

刘俊海说,银行服务具有较强的公众色彩,所以在银行服务定价方面,应该履行必要的价格听证程序。究竟如何定价,需要听证会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方式来确定,选定消费者代表、银行代表和政府部门代表共同参与。

“现在银行的收费项目中,没有一个项目是走过听证会程序的。”刘俊海说。

除了法律程序外,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和落实也十分必要。

“从目前来看,在法律上正在修订《银行收费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来讲,银行是一个企业,应该有足够的定价权,但是也要依法发挥外部管理机构的作用,对银行的收费进行必要的规范,尤其在基础性的公众服务上发挥作用,而且这些服务应该以免费为主,但是在一些创新性的、高端性的营销服务上,还是应该给银行独立的定价权。”郭田勇说。

“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都可以成为约束银行乱收费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当前,可以考虑依照一系列的已有法律对银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凡是可以保留的项目就允许存在,凡是不应该进展的项目一律依法取缔。”刘俊海说。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