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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律师之家举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证据问题”沙龙活动

    日期:2015-04-30     作者:徐汇区律工委    阅读:5,090次

    日前,北京大成上海分所麦欣律师在徐汇之家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证据问题”为题开展了律师沙龙活动。麦律师分别就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期限”、“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相关的申请期限”、“非法证据”、“证明力标准”等五个方面,介绍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运用法则。

首先,麦律师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九十一条,指出了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依照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其次,麦律师谈到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的范围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均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最后,麦律师重点分析了证据的证明力标准。民诉解释强调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民诉解释对证据做了严格的责任规定。一是书证持有人责任: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二是单位证明责任: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互动交流环节,针对与会律师提出的 “电子数据的定义”、“证据的来源”、“偷录音、偷录像的证据效力问题”,麦律师给出了详尽细致的解答,并受到了与会律师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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