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十九日,在湖南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湖南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对省政协委员李德文所作《建设法治湖南应重视发挥律师作用》的发言作出重要批示。最近,湖南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通过《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法治湖南建设已在三湘大地蓬勃开展。湖南省律师协会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我们期待湖南省律师协会为法治湖南建设作出新贡献。
经济社会秩序良好是法治湖南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法治湖南建设实际上就是一个构建秩序、实现秩序的过程。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是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践行者,在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各个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在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上通过后,湖南律师如何把握这一历史机遇,实现行业价值,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维护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创造法治实施环境
公平正义、经济秩序良好,是人们对法治结果的追求。律师的作用,就是在冲突的解决过程中让社会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从整体实现法治社会而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一)协助公民知悉法律确立的行为规则,促进法治共识。秩序依赖于法律所确立的行为规则模式来实现,但法律的复杂性,给一般公民对法律的理解造成困难,而法律不易了解、理解,则秩序难以确立。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通过法律服务,可以使普通公民了解法律,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协助公民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能保障公民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担任公民或企业、团体的法律顾问等服务中,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最符合法律要求和自身利益的决策参考;在提供单项、非诉讼法律服务中,通过服务活动促进法人结构治理,保障经济增长、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三)协助公民维权,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与冲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律师执业活动是直面社会矛盾与冲突。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是在解决已经形成的矛盾与纠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与代理非诉讼活动,是在防范和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律师对当事人基于法律准则的引导和建议,不仅直接关系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作用于经济社会秩序。
二、参与法律的动态运行,建构和稳固社会秩序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中最直接接触法律实施的群体之一,通过其执业活动能发现社会生活中的矛盾,更能清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存在的法律滞后及缺陷等问题,并且对社会各个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有着深刻的认识。因此,律师有效参与能完善立法、司法及执法体制,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解决。律师源自社会的涉法经验正是律师参与构建和谐稳固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基础。
(一)参与立法活动,促进立法科学化。法治湖南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律师对社会现状有着深刻的体验,具有从法律角度进行缜密思考问题的习惯,能直接感知法律的缺陷;律师对立法能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能直接将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与现实实践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起来,律师参与立法能更接近社会经济发展现实需要,使得法律更能体现民众的利益诉求,促进法治湖南建设。
(二)参与司法活动,促进政府司法公正。法治湖南建设要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法治最根本的特点是对权力进行制衡。精通法律规范的律师,可以利用其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执业者的身份,通过执业活动、担任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等,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重大事项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参与公益诉讼,促进社会秩序的更加完善。面对公共权益被侵害,律师的职业道德和遵从的法律价值使命决定了律师会自觉担当起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近几年律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环境保护及教育权利、国有资产流失、不正当竞争等领域,面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提起公益诉讼,使全社会各个领域的秩序都能得到有效的维护。这将使社会对律师维系社会公平的责任极大地认同。
三、参与经济现代化管理,保障经济运行秩序
法治湖南建设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推进经济法治建设。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防范处理法律风险的能力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推动ADR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和实施。
(一)创新法律服务模式,提高企业风险防御能力。律师关注经济领域,为各类经济主体(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提供非诉讼的法律服务,帮助这些经济主体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促进整体经济的有序良性发展。律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体现在法律策划、法律风险控制和法律救济等方面。在法律策划方面,律师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正秩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防范风险采取最经济、最可靠和最直接的措施,还能促进实现市场交易的秩序井然。律师通过参与经济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是社会协调运行的重要因素。
(二)维护并通过实践创设某些规则,用法治手段规制市场经济。我国市场经济的历史较短,大量的商事规则、企业内部制度、行业规则亟待建立,律师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企业交往建立规则,为企业内部管理创新提供法律准则,为行业规则提供法律依据。
(三)发挥律师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社会治理是一个政治经济综合方面的要求。律师在经济秩序运行的维护上,必然对社会治理的需求产生正面引导。此外,在私法市场秩序上,如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中,不仅能发挥律师在缓解社会矛盾,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还能拓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范围。在诉讼与ADR之间进行权衡和比较,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救济成本,使纠纷彻底得以解决,实现真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湖南建设中的秩序价值,势必助推法治湖南建设,律师湘军应顺势而为,铸就法治精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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