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醉驾要注意与行政处罚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5月11日《羊城晚报》)
简单概括一下大概就是这样:情节和后果不严重的醉驾不是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即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刚刚因醉驾被刑拘,他不仅醉驾而且造成交通事故,连撞3车,致4人受伤,无论如何不能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
接下来的问题是,“醉驾入刑”该不该留口子。确实,同样是醉驾,具体情形迥然不同:有的醉驾者醉得稀里糊涂,有的醉驾者只是酒精测试为醉酒实则清醒得很;有的醉驾者只是开车在家附近转转,有的却是在高速公路上狂奔;有的醉驾者侥幸平安无事,有的醉驾者肇事闯祸,致伤致死……“醉驾即入刑”确非绝对公平。另一方面,所有醉驾者都被诉至法院、被判刑,耗费大量司法成本,甚至会让看守所不堪重负,一刀切的“醉驾入罪”确有其弊端。
但是,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醉驾是一种很特殊的罪行,它不以行为是否造成后果为依据,而是以行为本身为依据定罪。如果醉驾造成事故,还有交通肇事罪等可以适用。如果以危害大小确定该不该入刑,由于绝大多数醉驾都不会造成交通事故,所以绝大多数醉驾都“危害不大”,这样,就几乎回到了刑法修改之前的状态,只有醉驾致人死伤才会被判刑;如果以醉驾行为本身严重不严重作为定罪依据,就只能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准,达到醉驾标准但酒精含量较低的不入刑,如此,就相当于将目前醉驾酒精含量标准提高,而不管提高到什么程度,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是有多有少。也就是说,以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定罪依据,在其他罪行上行得通,但若移植到醉驾上,则既不好操作,又会大大降低醉驾处罚力度——而“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不正是要提高处罚力度以遏制醉驾吗?
给“醉驾入刑”开口子,忽视了重人情关系的现实国情,忘记了“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甚至与立法初衷相违背、与法条原意不相符。所以,笔者认为“醉驾入刑”还是一刀切为好。
自5月1日新法实施以来,酒驾、醉驾、交通事故、死伤人数等数据直线下降,“醉驾入刑”取得了良好效果,广大民众正在熟悉新法、接受新法、遵守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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