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了包括湖北佘祥林案、湖南滕兴善案、云南杜培武案等50起涉嫌杀人罪的错案后,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发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伪造证据等“侦查机关不当行为”较普遍存在,其中犯罪嫌疑人遭刑讯逼供的情况尤为突出。50起错案里,已有4件正式被法院或检察院认定存在刑讯逼供,43起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肯定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只占6%。“由于我们办案仍是‘以侦查为中心’,过于依赖口供,因此把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作为定案根据,为不少刑事错案埋下伏笔。”他说。
何家弘所在研究所针对139名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约79%的被调查者认为,“非法取得口供”或“办案人员重视口供”,是被告人口供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而约60%的被调查者认为“刑讯逼供最有可能导致被告人做出虚假供述”。
何家弘表示,完善《刑事诉讼法》,建立合理、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意义重大。日前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但何家弘认为应该更具体,更明确。他认为草案规定由检察院负责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是一个进步。
此外,“此次草案里,已确立了‘禁止强迫嫌犯自证其罪’原则,相当于给了被告人‘默示沉默权’也是一个进步。”何家弘说,“刑诉法第93条关于‘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应予删除,因为这个规定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是不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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