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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陷入“一纸空文”尴尬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11-16         阅读:2,141次

禁止令陷入“一纸空文”尴尬

醉驾者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和驾车、涉黄人员禁止1年内从事浴池业经营活动、网瘾少年禁入网吧……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各法院陆续发出了一道道禁止令,目的是在服刑人员和再次犯罪的环境诱因之间设置一道“篱笆墙”。

这道“篱笆墙”能否起作用?具体该如何执行?新规实施已有半年,不少人担心执行及监管措施不完善,会让禁止令陷入“一纸空文”的尴尬。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界人士及一些执法人员,他们坦言,新规定的落实需要完善配套措施,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更需要时间。

1994年出生的小明(化名)几年前跟父母由河南省来到银川市,小学毕业后辍学,无所事事的他整日混迹于网吧,但因囊中羞涩总是要为上网费发愁。2011年3月29日晚,小明途经银川市西夏区金波路时,在路灯下窥见路人文某口袋里露出了一截手机绳,便起了抢劫手机卖钱上网的念头,随即实施了抢劫,但在文某的求救声中未能得逞。小明几分钟后返回现场寻找掉落的钥匙时,落了网。

法院认为,小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犯罪未遂,决定对小明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但同时禁止他进入网吧等场所,如违反该禁止令,情节严重的话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禁止其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和禁止其接触特定人。对于这起案件,判决宣判后,刑罚如何执行成了法官最犯难的事,因为小明也许会忍不住再次偷偷进入网吧。

“发禁止令是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法院虽然也曾发出过‘禁入网吧’、‘禁止接触同案犯’等禁止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关俊杰对禁止令的执行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在采访中,一些基层法官也认为,禁止令的发出到执行涉及公、检、法、司和社区等多个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其中很多问题尚待明确。就拿“禁入网吧”来说,如何让网吧等特定区域管理人知晓当事人是禁止令的执行对象,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还需要进一步思考。

此外,对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遭遇了监管难题。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幽深说,相关单位和人员如何知晓禁止令的内容,各部门在配合执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法律义务,违反监督义务应如何追责,所有这些与禁止令执行密切相关的内容目前都没有明文规定,由此很容易导致禁止令形同虚设。

缓刑期间,禁止喝酒……

老兄,我只有以茶代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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