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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没有参与就没有民主

    日期:2011-09-27         阅读:3,927次

法治建设要依靠人民服务人民

访《法治湖南建设纲要》起草组组长贺安杰

《纲要》探索建立了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制度,建立了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了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备案登记和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都是重大的制度创新

最近出台的《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作为一部总揽法治湖南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法治湖南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到2020年的总体目标都作了全面的规定。

中共湖南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贺安杰,是《法治湖南建设纲要》起草组组长。近日,贺安杰就《纲要》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专访。

记者:建设法治湖南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请问建设法治湖南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贺安杰:最核心的内容是三句话:“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深入普法、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人守法。”

第一句话是对法治湖南建设工作的要求,是法治湖南建设的工作着力点,突出了法治湖南建设的四个重点环节。其中,完善立法是前提,加强执法是重点,深入普法是基础,强化监督是保障。这四句话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第二句话就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建设法治湖南要全面贯彻落实这四句话的基本要求。

第三句话就是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人守法,这是法治湖南建设的总要求。其中,依法执政是对各级党委的要求,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的要求,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人人守法是对全社会的要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其中依法执政是核心,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重点,人人守法是基础和前提。

记者:《纲要》作为一部总揽法治湖南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有什么特点?

贺安杰:从总体上看,《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第一,体现了纲领性与指导性的统一。《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部署,结合湖南实际,着眼于湖南科学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全局和长远考虑,对法治湖南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目标都提出了全面的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又比较注重规范性、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二,体现了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统一。法治湖南建设是一项涉及全局和长远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过程。《纲要》主要是要为法治湖南建设作出总体规划,对重大制度和重点工作作出安排。不是说8月2日《纲要》公布以后,现在我们就已经是法治湖南了。

《纲要》一方面为未来十年法治湖南建设作出整体规划,勾画一个清晰的蓝图,一方面又根据当前法治建设的实际,对“十二五”时期法治湖南建设的重点任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提出了十二项主要任务。在《纲要》中还明确提出了要求省级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州在省委的《纲要》发布以后,结合各自的职能和实际,研究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本地方贯彻落实省委《纲要》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同时《纲要》还确定省委要成立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年还要制定法治湖南建设的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当年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考核监督。

可以说,《纲要》既有宏伟蓝图又遵循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思路,积小成多,积小胜为大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法治湖南建设,逐步实现法治湖南建设的长远目标。

第三,体现了坚持法制统一与探索地方特色相结合。《纲要》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立足于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立足于我省的阶段性特征,主要着眼于解决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当中的突出问题,使《纲要》更具有针对性,既贯彻中央的部署,又体现湖南的特色。比如《纲要》探索建立了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制度,建立了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了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备案登记和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这都是重大的制度创新。

第四,体现了依法规范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与依法规范调节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行为和关系、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相统一。《纲要》一方面把规范约束公共权力作为重点,同时又不是单纯就法论法,而是把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法治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贯穿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

记者:我们注意到《纲要》当中规范党委依法执政是《纲要》的一大特色和亮点,请问《纲要》为什么把推进党委依法执政列为法治湖南建设的核心?

贺安杰:依法执政是党中央适应执政条件、执政环境的深刻变化,在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上的重大创新,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是深刻总结了我们党自成立以来,特别是建国60多年来,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创新。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依法执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十六大以来,中央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对于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部署。中央对依法执政在指导思想、原则思路、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上都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这就为我们推进依法执政、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指明了方向。

《法治湖南建设纲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执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探索把提高全省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作为重点。《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党委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全省各级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党委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党内制度建设,重点对改革和完善党委的决策机制、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纲要》的实施,对于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是将会有利于提高各级党委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二是将会有利于提高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有利于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的有效贯彻实施。三是有利于提高各级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四是有利于提高各级党委依法办事的能力,善于运用法治的手段来促进发展、推动工作、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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