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新规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16-08-31
作者:全国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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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深化裁判文书公开工作 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图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座谈会现场。孙若丰摄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罗书臻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审判质效提升,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周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推进审判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推动裁判文书全面在互联网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重要举措。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全方位监督,可以倒逼法官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促进公正司法,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司法、信赖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公开,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资源,强化了司法裁判的教育、示范、引导、评价功能,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推动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交流互鉴,促进了国际治理法治化。
周强指出,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11月正式运行以来,截至目前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访问量突破22亿人次,已发展成为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近年来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探索创新,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
周强强调,要坚持以用户为中心,进一步改进裁判文书网的功能,使查询、检索更加便利,服务更加智能化、人性化。要不断完善技术,丰富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更好地服务法官办案,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要增强反馈功能,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司法公开工作。要加强司法公开督导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使司法公开更加及时、全面。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尤其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要更加充分释法说理,切实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诉讼文书样式,统一裁判文书写作标准,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促进裁判文书更加规范化。
周强强调,要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和拓展裁判文书资源的利用。要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依托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先进信息技术,挖掘、整合和利用裁判文书及其他案件资源,充分释放司法审判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要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研判,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通过对各类矛盾纠纷发展态势的深度分析,准确反映经济社会运行态势,为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要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共享公开数据,共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共同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司法案例研究,与社会各界共享司法案例数据与研究成果,推动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共同促进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发展。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双全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主动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了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化,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彰显了人民法院毫不动摇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心和信心,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总结裁判文书公开的经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不断夯实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基石,希望各级法院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积极的态度投身到司法公开的潮流中来,希望广大法官树立责任意识、精品意识,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让裁判文书真正成为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窗口和名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司法公开给人民法院提供了展示自己工作的窗口,裁判文书公开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和工作思维的积极转变,也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裁判文书公开不仅不会损害审判工作的程序和实体正义,而且树立了人民法院的正面形象,使司法公信力得到显著提升。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实施监督,十分重视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裁判文书公开是社会监督司法的重要窗口,也为人大监督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了崭新的渠道。希望裁判文书公开能够成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品牌,成为展现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良好形象的一张名片。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所长杨梧,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总工程师阎保平,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中央委员、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谢朝华,中央网信办网络新闻信息传播局副局长孙凯,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副主任杨钦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志远,司法部信息中心副主任林振文,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司司长丁锋,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等先后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李少平,审委会专职委员刘学文出席会议。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部分新闻媒体记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在8月30日的座谈会上,播放了裁判文书网视频宣传片,并现场演示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检索等功能。
最高法出新规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 2000余万裁判文书上网“晒”出公平正义
作者: 刘子阳 来源: 法制日报
“开放、动态、透明、便民”,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首先看到这八个字。在高级检索栏里,《法制日报》记者输入法院、当事人、律师等关键词,相关案件信息一目了然。截至目前,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2亿次。
“今年8月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学文介绍,经过三年的不断努力,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新规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并明确了多项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除确实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确保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不留死角。”刘学文说,裁判文书“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2013年7月1日,全国法院统一、权威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这是最高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
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公开的力度、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倒逼法官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审判质效的作用日益明显。为适应深化司法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最高法全面启动对“文书上网规定”的修订工作。
据刘学文介绍,此次修订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针对部分地方法院存在选择性上网的问题,我们进一步拓展了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将文书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拓展至所有一审的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说,裁判文书不予以公布,应当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该裁判文书的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以及不公开的理由。
三项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认为“打官司不是什么好事”,觉得诉讼事项羞于启齿。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扩大,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又该如何保护?
为此,最高法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设计,进一步强化了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私权的保障和维护。司法解释确列明了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情形,包括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李亮表示,“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通过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通过隐名处理切实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此外,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应对文书当中的有关信息进行删除。如自然人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要删去相关信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要删去相关具体财产信息及商业秘密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对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也要删去相关内容后予以发布。
“如果承办人、办案法官在公布裁判文书后发现文书存在笔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单独作出一份修正笔误的裁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并与原裁判文书形成关联。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李亮介绍说。
公正与否交给老百姓评价
“裁判文书是法官的脸面,将其放在网上供亿万人审视、监督,这对承办法官处理案件的公正性、文书的说理性、逻辑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李军表示,公正与否要交给老百姓来评价,不能法官自己说。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价值取向、法律素养、文字功底的集中反映。
“裁判文书记录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法律是公开的,裁判文书为什么不能公开?有的法官不愿意公开裁判文书,说到底是对自身业务能力的不自信。”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举双手赞成。
“众目睽睽之下,岂敢草率了事,于法官而言,也必然活动规范、理由充分、依据充足、结果正当,从而追求精致,体现专业。” 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说。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暗箱操作”,如何来监督?
吕红兵认为,裁判文书公开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的“笼子里”有序运行,在“全民目击”之下,裁判者在法律文书上体现的不只是字里行间的专业,更是彻头彻尾的廉洁。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作者:人民法院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王玲]: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大家今天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整体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自2013年11月正式启动以来,已建成了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力的裁判文书网,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支点,在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互助互信、传播法制理念、引导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司法公正公开的良好形象,为世界其他国家在司法公开方面的探索和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全文阅读】 http://www.acla.org.cn/fazhixinwen/26335.jhtml?
吕红兵: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之六议
作者:吕红兵 来源: 中国律师
为何公开?
为什么要公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非常明确,这是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核心内容,是落实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
首先,公开倒逼专业。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价值取向、法律素养、文字功底的集中反映。陶渊明有言:“奇文共欣赏
,疑义相与析”。众目睽睽之下,作者岂敢草率了事,于法官而言,也必然活动规范、理由充分、依据充足、结果正当,从而追求精致,体现专业。 【全文阅读】 http://www.acla.org.cn/html/xinwen/20160831/26330.html
---✐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6〕19号,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蔡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