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骨灰查封”案引三大法律难题 安葬权难追讨
济南有位老人在生前立下遗嘱,死后要葬于济南一所公墓,但三个子女中的儿子从感情上无法接受,坚持要将已故老人葬回老家。为此,三个子女对簿公堂,导致连环诉讼,并引发全国首例“骨灰查封”案。
这一案件体现出了情法理的交织,更引发出一个话题:“后赡养义务”该如何履行?记者近日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采访了这起“骨灰查封”案。主审法官阮斌介绍了此案,并感叹此案引发3个罕见的法律难题。
安葬权能否追讨?
老人祖籍德州,名字叫李芳,1953年结婚生有一女李霞;后来丧偶后他,又在济南与同是德州人的王某结婚,生育一子王强、一女王芹。第二任丈夫王某也先于李芳去世。2008年7月18日 ,李芳觉得自己身体不适,便找来两位律师,由其中一位见证,一位代笔,立下一份书面遗嘱。
老人在遗嘱中清楚地表明自己的意愿,“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我只有三个法定继承人:两个女儿李霞和王芹,一个儿子王强。我希望死后葬到济南玉函山公墓,遗产由三个继承人平均分配。如果有继承人不按我的遗愿安葬我,则取消其继承资格,遗产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
据了解,老人之所以希望死后独自葬在济南的公墓,不愿意和两位丈夫中的任何一位合葬,主要是担心与任何一位丈夫合葬后,和另一位丈夫所生子女祭奠不方便。老人的想法应该得到尊重,但老人去世后事情发生了变化。2008年10月,李芳去世火化后,王强掌握着骨灰盒存证。本来按照老人的遗愿安葬就可以了,但王强的家族成员不同意,认为李芳是王家的人,死后要回德州祖坟安葬。
于是,李霞、王芹就和王强家族发生争议。由于王强握有骨灰盒存证,拒绝让李霞和王芹到骨灰前祭奠。两年多来,逢年过节该祭奠老人时,两个女儿却无法祭奠。为了能祭奠老人,两个女儿决定状告王强。
为了追讨安葬权,以获得祭奠母亲的条件,特别是实现母亲的遗愿,李霞、王芹将王强告上历下区法院,请求对母亲留下的房产进行分割,以此促进对母亲的安葬。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遗嘱是附有条件的,只有按照她的遗愿安葬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于是,历下区法院审理后裁定中止审理。李霞、王芹又在历下区法院另行起诉,要求被告王强按遗嘱与原告共同将母亲的骨灰安葬于玉函山公墓。
安葬权该如何追讨呢?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安葬权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是当事人获得祭奠条件的前提,是对老人的另一种“赡养”义务。于是,法院立案予以审理。
骨灰能否查封?
法院受理案件后,李霞、王芹心里还是不踏实,她们最担心王强趁机转移母亲的骨灰盒,“如果是这样,即便打赢了官司,我们还是无法完成母亲的遗愿。”两原告又向法院申请,对母亲李芳的骨灰进行查封保全。
法官经审理认为,这两个连环诉讼案件,双方争议的实质就是老人如何安葬的问题,并非争遗产。安葬妥当,则子女都可以实现祭奠权。因此,只有解决好老人的安葬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争议。而要妥善安葬,前提条件就是骨灰不能被藏匿。
骨灰能否查封?骨灰不是普通的物件,不具有价值属性,但对于子女来说却是母亲的象征。这可难坏了法官,经过查询,全国尚无此类案例。但外地有个类似的案例,由于没有及时查封骨灰,被告将骨灰转移,案件判决后再也难以执行。如果是这样,即使案件结案了,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仍然没有解决,而且还会遗留下更多的问题。
法院领导牵头组织有丰富经验的法官共同研讨,最终认为,李霞、王芹的申请,是达成诉讼请求的辅助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是,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向殡仪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对李芳的骨灰盒进行查封,不准转移、隐匿。
骨灰能否分葬?
在和本案的主审法官阮斌交谈中,她告诉记者,按理说,老人留有遗嘱,按照老人的遗愿安葬最为合理。当然,安葬问题属于私权范畴,最终应该由三个子女来决定。老人的遗嘱中也说得清楚,谁不按照遗嘱安葬自己,就取消其遗产继承资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强及其家族的观点也似乎合乎情理。王强说,根据德州老家的风俗,母亲去世了不回祖坟安葬,是大逆不道的行为,会被其他村民笑话的。特别是近亲属,是无论如何也不同意的。法官阮斌说,王强按照当地乡村的风俗,想把母亲的骨灰带回祖坟安葬,也不能说不合情理。
特别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强按照母亲的遗愿进行安葬;否则,由原告执行遗嘱,安葬老人,费用由三个子女承担。从法律上说,由于法院不能强制执行遗嘱,此案如何判决十分困难。即使法院判决了,执行也是个十分困难的问题。
为此,阮斌大胆地设想,能否将老人的骨灰分葬几处?阮斌进行过查询,发现有很多骨灰分葬多处的事例。如果能进行分葬,则基本上不违背老人遗愿,又能实现子女分头祭奠老人的愿望。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双方正在协商中。
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审理,阮斌认为,此案给人最大的启示是,“后赡养义务”该如何履行?现实生活中,对于老人如何安葬的问题,也往往成为一些家庭纠纷的根源。对于这一现象,既需要年轻人提高赡养的意识,尊重老人的遗愿,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