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贵在自律
日期:2006-05-30
作者:端木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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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从上海市卢湾区司法局获悉: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考虑到律师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在外为办案奔忙的实际,为了解党员律师在外面的表现,创造性地开展回访工作,即向有工作联系的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看守所、监狱、公证处等9个部门发出《征求意见表》,向已经结案的刑案当事人发出《律师服务情况反馈表》。从回收的情况看,9部门对该所党员律师总体评价“好”与“比较好”占92%;当事人对该所党员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职业道德满意率为100%,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履行职责、办案效率满意率为96%。党支部从中不仅看到了党员律师在外办案的主流和个别党员律师存在的某些不足,同时还发现这种回访工作的深层意义在于起到依靠社会力量对党员律师实行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律师队伍建设,于是制订相关制度,要求党员律师每办完一个案子,就向相关部门与当事人发出征求意见表。
或许,一个党员律师,办一件案子让当事人满意,让相关部门说好,容易;但是一群党员律师,办了许多案子,让众多当事人都感到满意,让各相关部门都说好,就不那么容易了;尤其是让法庭上为同一个被告人针锋相对、辩论再三的公诉人说你辩护律师好,更难。因此,有这样的满意率和总体评价,很不容易。
我赞成这样的回访制度。就回访工作本身而言,敢于回访,敢于面对社会方方面面的监督,首先要有勇气,其次要有底气。而这样的勇气和底气,其实是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如果他们没有自律要求,没有敢于接受社会监督、敢于面对不足的勇气,便不可能看重这样的回访;同样,倘若他们平时不能自律,不能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没有一点正义感,抑或身上有这样那样的毛病,或者手脚还有些不干不净,大概就不敢也不能去回访了。
由此说开去。党员律师的自律固然重要,那么普通律师就不需要自律吗?否。
首先从法治社会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看,由于法治制度的建设是一个不断提升、不断完善的渐进过程,而律师制度则是法治制度下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整个法治建设一步步上去了,而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依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就会出现与之不相适应的局面。因此,律师队伍的建设,必须与法治建设保持同步。要实现这个“同步”,必然会有一个对律师越来越高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自律尤为重要。
其次从律师的工作方式看,多半时间是单独在外办案,今天奔这里,明天忙那里,辗转于天南地北之间,而这种游牧式的工作方式,使许多律师常常处于脱离事务所管理视线与社会监督视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律师的言行举止如何,完全取决于自觉与否。可见,自律对于律师来说,是何等的重要。
再次从当下的律师队伍的现状看,确有一些律师表现得不够漂亮的,其中在当事人面前拍着胸脯说大话、打包票者有之,吃了原告再吃被告者有之,违法取证、违法办案者有之,大闹法庭者有之,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像这样的律师,难道不需要好好自律一下吗?
律师贵在自律。不知道诸位律师意下以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