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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便服私访法院立案窗口

来源:新闻晚报A1叠13:法制周刊·热点     日期:2013-12-15     作者:王凤梅    阅读:4,882次
上海高院出重拳解决“立案难”针对“三不”现象开出药方


为解决社会反映较大的“立案难”问题,上海高院此次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措施 
    晚报讯 近期,上海高院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切实解决社会反映较大的“立案难”问题。该项举措一出,引起上海律师界的强烈反响。与此同时,《意见》还制定了便民措施,明确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旨在方便群众诉讼。
    今年7月,市律协对当前律师界反映较为集中的“立案难”问题组织力量开展调研,并在东方律师网站公开征集案例,此举得到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此后,市高院与市律协通过组织层面进行调研沟通,市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崔亚东,党组成员、副院长盛勇强、顾伟强、邹碧华、吴偕林和市高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基层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等悉数到场,专门听取了律师代表们的意见。会后,市律协在前期调研基础上迅速整理出书面调研材料并附上案例汇总提交市高院。市高院组建了攻克立案难的专题组,崔亚东院长带队开展集中调研,走访个案,到立案窗口便服视察等,期间市高院还与市律协不断沟通,挖掘深层次问题。
    如今,随着《意见》的出台,近半年的攻坚战终结硕果。“没想到高院的动作这么快、准、狠。”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介绍说,《意见》首次对完善与市律协等部门的沟通平台作了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定期对立案中的疑难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并适时召开律师座谈会听取意见。
    这次调研中,无论是书面材料还是与法官的面对面座谈,立案中的“三不”现象是律师们集中火力“开炮”的对象之一。“律师们把在立案过程中遇到的法院不出具收件凭证,不说明不予立案理由,不出具裁定书这三类常见现象归纳为‘三不’,可喜的是,在《意见》第四、第八条,我们看到了直指“三不”现象的针对性条款——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应依法审查、登记并出具收据……,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不属法院管辖的案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告知纠纷解决的途径或方式。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盛雷鸣对这些条款如数家珍。
    类似规范立案审查,确保当事人诉权的举措在《意见》里还有不少。例如,律师们普遍关注的“推诿管辖问题”、“立案审查超期问题”,高院也都开出了相应的“药方”——
“首问负责制度”规定首次接待当事人的立案法官应负责完成全部立案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当事人推诿至其他立案窗口……
    “立案会商制度”规定对新类型、专业性较强或存有争议的案件立案应加强与相关业务庭的共同关注研究审查,且明确了会商期限。
    除了规范立案审查,《意见》还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制定便民措施。《意见》规定,代理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调查令收集立案所需的程序性证据也是突破。针对普遍反映的“久调不立”现象,《意见》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明确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这是高院在方便群众诉讼方面的又一举措。
    “律师自身也要在立案过程中配合好、执行好相关的法律,配合好法院的工作。”盛雷鸣表示。日前,在市律协专题学习讨论会上,钱翊樑、蒋信伟、季诺、沈伟民、计时俊等一批资深诉讼律师纷纷提出了改进方案律协将加强专题培训等各项改进举措,呼吁全市律师严禁策划、参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一旦发现将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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