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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长沙晚报:别让非法群发短信飞

来源:长沙晚报     日期:2011-03-31         阅读:4,407次

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29日,4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西城法院分别判处1年1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这也是全国首例对群发短信追究刑责的案件。(3月30日《新京报》)

首例非法群发短信案尘埃落定,肇事者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网友关注此案并予以积极回应,缘于法律终于向垃圾短信这一社会公害首开杀戒,颇具警示意义。

由于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是近年新兴的违法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尚属盲点,将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的行为纳入刑法视野,无疑是对现有法律的突破。通过此案的判罚,相关法律应当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信息传播手段的进步而不断完善,至少要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尽可能穷尽类似状况,以减少司法歧义。

但目前,群发短信定罪在法律上还不明晰。《电信条例》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均未提到要追究非法群发短信的刑事责任,并且,此次4人获刑是因为无证群发短信侵犯了电信增值业务的特许经营权,而非对群发短信行为本身的问罪。事实上,即便被诉者获得了电信部门核发的经营资质,其“合法”的群发业务给手机用户带来的依然是信息污染。经营许可只是治理信息污染的“节流阀”,不能成为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

非法群发短信不能再飞了,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从严监管:一是制定出台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短信息。即使是获得经营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的合法短信经营者,其所发送短信的具体形式、内容、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委托方信息核实措施、投诉受理程序等具体细节也要符合监管要求,否则,工商部门和电信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其次,加强对短信群发器的管理,尽快将其纳入国家规定的管制工具范围,规范其无序流通和使用行为,斩掉短信群发的“翅膀”。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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