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个人财产 新华社记者卢哲编制。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此次司法解释内容丰富,但最受公众关注的,在于“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两条解释。
新司法解释,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新解释引婚姻功利化争议
“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可能改变‘为房结婚’的婚恋观”……
看着网页上不时蹦出的消息、评论,周薇说:“难道都是为了房子才结婚?有必要把婚姻弄得这么功利吗?”
周薇是位不折不扣的“剩女”,芳龄29,仍待字闺中。虽然在朋友看来,周薇要模样有模样、要身材有身材,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管理工作也算如意,但至今难觅“缘分”。
“坦白地说,我希望找个有房的,即便没房,两个人一起努力还房贷也行。不过,这有个前提条件,就是两个人必须有感情,能够一起生活。”周薇说,“如果现在出现一个有豪宅,但人品极差的男人,会跟这个男人结婚吗?我觉得,脑子正常的女人都不会同意。这也是不少女性‘剩’着的原因,毕竟物质和感情能够兼得的是少数。”
“这个新解释把婚姻算计得太清楚了,一些评论也把婚姻和房子画上了等号,甚至认为女性结婚就是为了找房子。”周薇说。
“虽然大家平时也会开玩笑说,找个有钱有房的女人可以少奋斗二三十年,但是谁愿意拿婚姻去赌一套房子,而且,男人还有个面子问题。”从英国留学回国后,许涛在北京一家通信研究院工作了两年,至今仍没看到房子的影儿,“不管别人会不会找个有房的女人,反正我是不会的。”
周薇告诉记者,她的女性朋友、同事都认为,不存在改变婚恋观的说法,结婚的时候还是希望有房,因为这不是为了分财产,而是希望有个稳定的“家”。
“新解释的一些说法,包括个别评论的说法之所以引起部分公众的不满,在于没有把一个家庭用于投资的房产和作为‘家’的房产区分开来。就一个婚姻而言,房子不仅是财产,更是一个‘家’的载体。”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存在一点不足,就是过多地用市场经济规则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忽视了夫妻财产对夫妻关系的依附性、忽视了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的特殊性。
“婚姻家庭领域中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但归根到底最基本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人身关系,是因为有了婚姻,有了夫妻身份才有了夫妻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人身关系决定财产关系。正因为如此,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要适用特别的规定,而不应该适用合同法等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李明舜说。
“在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恋观。如果说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变的话,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李明舜说。
最高法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8/12/c_121851140.htm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