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偏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法施行一年难见效
●侵权责任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在于,“绕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但在现实中,患者不管选择哪条路,都必须先到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这已是一条浮在明面上的规则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李萍
侵权责任法自实施以来,已一年有余。这部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法律,对民事纠纷中最具争议的医患纠纷而言,是一部据称可带来“颠覆性变化”的法律。
按法律界人士的理解,在医患纠纷中,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绕过”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使医疗损害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然而,一年过去了,记者从一些医患纠纷案件中了解到,人们期待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得到实现。
一边是被患方广为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边是出台不久的侵权责任法。如今,这两个法律法规在同轨运行,那么,应该如何解决同轨中的尴尬“刮擦”?患方的利益又该如何保障?
一种死亡两种结论
8月17日,天气炎热。为了给母亲的死讨个说法,李玲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赶到了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
“这医疗官司就是拉锯战,绕来绕去没结果,愁啊……”李玲说着,拿出手机翻看着。3年来,她的手机上一直存着母亲朱永兰弥留之际的照片,照片上的朱永兰的面、颈和手部皮肤呈片状脱落。
“母亲住院是在2008年。”李玲说,2008年3月4日,75岁的朱永兰感到左面部疼痛,从阜康赶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三叉神经痛”入院治疗,准备择期手术。
据李玲介绍,朱永兰入院后,医生给朱永兰口服“卡马西平”药片,3天后,朱永兰体温开始升高,最高达40摄氏度。
“后来,我妈开始头昏、呕吐,脖子、后背、肚子上长出了斑块。”李玲说,当时家人找了医生,但症状没有缓解。直到3月17日,母亲出现大面积水疱、神志昏迷等病危症状。
2008年3月18日,被诊断为大疱表皮松懈型药疹的朱永兰全身出现大片红斑。
“我一点也不懂医学,当时只能看着哭。后来,我妈的皮肤开始大片脱落,疼得受不了。”李玲说,她当时用手机拍下了母亲的痛苦模样,想弄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随后几天,朱永兰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同年4月22日,在医院去世。
朱家人认为这是一起非正常死亡事故,于是找到医院讨说法。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卫生局委托自治区人民医院做了尸检,尸体解剖病理报告认为:“死者的皮损及血小板减少均为卡马西平的不良反应所致。由于医师对此不良反应认识不足,出现症状后3天才停用卡马西平,导致病情加重。由于治疗过程中抗炎、激素的使用,最终导致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碍,皮肤感染而死亡。”
朱家人拿着尸检报告找到医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院方以“去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为由拒绝了朱家人的要求。
2009年3月5日,乌鲁木齐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院方没有违法违规事实,病人死因是因特异体质造成,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个说有错,一个说没错,差距怎么这么大?”拿着两份报告,李玲脸上满是疑惑。
用“法”不同赔偿不同
为了搞清责任到底在谁,去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当月,朱家人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存在的重大医疗过错是导致朱永兰死亡的直接原因。”
“我们之所以选择在新法实施时打官司,就是认为新法对患方更有利。比如,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失费、患方可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依据。”朱家聘请的律师陈新明说。
两个月后,朱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91万余元,其中包括8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赔偿,可能只有20万元。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差距,是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低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依照侵权责任法,对受害方的赔偿应按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计算。
这起纠纷在庭审时,两份截然相反的鉴定书成了争议焦点。
代理过大量医患纠纷案件的律师张元欣说,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计算赔偿在标准,选择打医疗事故官司或是侵权官司。但在实践中,这两种官司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
张元欣说,侵权责任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在于,“绕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这样可以使医疗损害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一样,避免如上诉讼带来的赔偿额度差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长期从事医患纠纷研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医李晓玉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医患纠纷诉讼呈“双轨制”,一是用医学会的鉴定打赔偿官司,二是用法医的司法鉴定打赔偿官司,虽然后者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范畴,但在现实中,患者不管选择哪条路,都必须先到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这已是一条浮在明面上的规则。患者只有在得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后,才能申请法医学鉴定,确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并据此获赔。但广遭诟病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当地医院的权威医生进行。
新法旧制碰撞之惑
“‘双轨’运行的坏处就是绕弯子,案子审完都半年了,判决书还没下来。”朱家的代理律师陈新明说,依据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院方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医李晓玉和律师张元欣认为,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是经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具有立法程序意义上的合宪性,属上位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行政法规,属下位法,当两者有矛盾时,应以上位法为准,以避免不必要的“刮擦”。
但是,《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乌鲁木齐市多家法院了解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诉至法院的医患纠纷时发现,由医学会参与的医疗事故鉴定仍是这类诉讼“绕”不过去的门槛。
今年7月25日,原本应该坐在原告席上的张女士无奈地离开了法院。今年40岁的张女士因不孕不育,今年2月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助孕中心做试管婴儿,经医院全面检查符合做试管婴儿的条件。两个月后,张女士在医院监督下,对双侧卵巢实施用药,用药过程中,张女士感到腹部剧痛,经查,双侧卵巢爆裂。后来,医院对其实施了右侧卵巢切除,左侧卵巢修补术。张女士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方在庭审前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于是庭审被推后择期进行。
据记者了解,早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初,司法界就对该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关系以及今后的医患官司怎么打有过激烈辩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娜201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她说,由于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医疗损害的鉴定作出一个明确规定,而医学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的鉴定还没有被明文废止,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并存的“双轨”现象。至于鉴定按照哪个标准?还没有定论,法官也面临这样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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