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用这4个字总结2011年司法协助工作。
“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日益受到国家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的重视。”郭建安说。
中方首向美移交美籍罪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提速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开放日深渐广,对外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国际和国内大背景,郭建安表示,打击跨国犯罪,开展国际间司法协助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
而作为司法协助条约指定中方中央机关,2011年,司法部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
依韩国法务部请求,司法部成功安排两位中国籍证人赴韩就一起跨国诈骗案出庭作证,协助法庭作出对中国受害人有利的判决;
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应美方请求,中方首次向美方移交涉嫌恐怖犯罪潜逃到中国,又在华又因制贩毒品罪被定罪判刑的美籍人员的犯罪工具和有关物品,作为证据用于美国国内的刑事调查、检控。随后,又应美方请求,在该罪犯服刑完毕驱逐出境的同时,将其移交美方;
成功办理荷兰就一起环境犯罪来华向证人取证案,这是首例中荷两国就环境犯罪调查取证的案件;
根据《中韩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韩国法务部应中国司法部请求就一起犯罪嫌疑人贪污公款后潜逃韩国的案件提供司法协助,历时两年,查找嫌疑人下落后予以逮捕,并且应中方请求,将大量涉案证据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移交给中方审查、起诉。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增加,我国与外国相互提出的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逐年大幅增加,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每年几件、几十件,发展到现在每年3000多件。
被判刑人移管呈较快发展
“生效条约越来越多,我国与外国相互提出的移管请求数量骤然增加。”郭建安说。
统计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司法部共收到外国请求和中国请求的被判刑人移管案件198件,涉及20多个国家,其中韩国107件,伊朗32件,俄罗斯20件。截至去年12月,全年共向外国实际移管10名外籍被判刑人。
2011年2月22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访华。其间,两国政府正式签署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同年6月,我国与蒙古国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也正式签署。这是司法部主持移管条约缔约谈判以来缔结的第五个和第六个移管条约。
“当一国公民在另一国犯罪被判刑并在监狱服刑时,与服刑国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被判刑人的改造矫正,也不利于其重返社会,同时还为监狱管理带来了困难。而开展移管国际合作,在被判刑人自愿的基础上,使其回到本国服刑,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这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崭新而重要的合作领域。”郭建安表示。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有关国家已谈判签署了10个移管条约。其中,中俄、中乌、中西、中葡、中韩、中澳移管条约已生效,与另外4国的移管条约正在谈判中。
据了解,我国请求从外国向我国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的工作今年启动。到目前为止,已有在俄罗斯、乌克兰和韩国的13名中国籍被判刑人申请回国服刑,现正在办理之中。
郭建安透露,对于我国来说,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是一种全新的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形式从无到有,合作规模从小到大。自2005年被判刑人移管缔约职能移交到司法部以来,无论是缔约谈判还是移管合作,都呈现较快的发展势头。
司法协助立法乃当务之急
“我国开展对外司法协助时间不长,但发展迅速。”在郭建安看来,经过30年的发展,中外司法协助条约涵盖国家、合作领域均已呈现出网络化轮廓。
“国际司法协助网络必须有一个较为完备的国内法律体系做支撑,这是开展务实高效合作的基础。”郭建安认为,尽管国际合作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基础不断充实,但我国目前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定相对分散,这不仅使我国执法和司法机关对外寻求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缺少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外国或外法域向我国寻求刑事司法合作,我国执法和司法机关如何提供协助,也缺少相应法律规范。因此,建立既符合国际条约、通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体制和机制,以规范和推动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并使之真正为我所用,是当务之急。正是基于此,司法部牵头完成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初稿的起草。
郭建安介绍说,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本届人大5年立法规划。之后,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多次听取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协助立法进展情况汇报。2011年上半年,司法部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召开立法座谈会,对“刑事司法协助法(草稿)”的框架、体制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深度修改。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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