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 |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全面保障金融改革发展 |
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工作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导意见》指出,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金融局势的复杂性以及国内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通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支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活动,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进行。
《指导意见》指出,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涉金融秩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有效地开展好各类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
《指导意见》指出,随着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入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和创新业务引发的纠纷案件显著增多,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妥善审理金融知识产权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创新;依法妥善运用各种司法措施,保护金融信息安全。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纠纷的化解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和前沿性课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延伸能动司法效果;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回应金融案件审判需求;构建专业审判机制,拓展金融解纷资源;探索集中审理制度,完善统一协调机制;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发挥审判导向作用。
《指导意见》指出,我国金融发展已经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范围之广阔,任务之艰巨,将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贯彻到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实践中,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保障金融改革创新,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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