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今获通过 工作场所环境可由安监调查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在三审稿的基础上多了五处修改,包括高危粉尘作业将实行特殊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等。
至此,用人单位责任更加明确,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也再次得到加强。
从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在深圳打工的170多名湖南耒阳籍工人集体罹患尘肺病事件,职业病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持续关注。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病防治法“三易其稿”,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建设。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现场调查其防治情况。
修订
处罚力度加大 一审稿未体现
2011年6月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审草稿中不但并未提高力度,相对于从2002年至今持续上涨的物价,还减轻了处罚力度。
破解
企业违法成本 不断加大
在二审稿中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例如,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可以在警告外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原来的标准是二万元至五万元。此外, 二审稿还单独增加了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告诉记者,在职业病的问题上,企业的违法成本未免太低,而违法的后果往往是由政府解决,是全社会在为违法者埋单,这是说不过去的。
因此在草案中,保留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帮职业病患者代理官司
法制晚报(下称“FW”):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通过了,知道了吗?
张海超(下称“张”):知道了,门槛降低了、程序简化了,但是法律的完善一步到位是不可能的,要一步步地完善。
FW:听说你现在帮一些职业病患者代理官司?
张:因为我目前基本没有劳动能力了,虽然我自己不能改变什么,但我深知饱受职业病危害的人是如何的悲惨,所以我为他们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是应该的,做这些事对我是没有一点点好处的。
FW:在你代理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张:最近在浙江跑一些职业病的案子,由于一些监管的环节不到位,造成当事人过了一年也迟迟无法诊断。
比如一个案例,职业病防治法上规定,用人单位每一年要对职工做健康体检,并且每一年做环境监测,法律上的规定是有的,但是用人单位不执行,基本就成了一纸空文。
我还代理过广东的一个案件,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做上岗前的体检和环境监测,而许多负责环境监测的职业病防治所就会提前几天告诉用人单位准备去做环境监测的消息,用人单位就开始打扫车间,甚至停产了,这样监测到的数据根本就不准确。
我感觉法律的漏洞只是一个方面,给了职能部门官员一些借口,但更多的是人为因素。
对话张海超
职业病防治法获得通过后,作为直接推动修法进程的“开胸验肺”主人公张海超在第一时间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法规“门槛降低了、程序简化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一步步在完善”。
昔日对法律几乎一窍不通的他,今日对与职业病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手拈来。他近日来经常奔波于广东和浙江一带,为一些饱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义务维权。
希望职能部门严格执法
FW:你代理的案子里,与你自己的案例有没有共性?
张:医院对劳动者隐瞒病情现在在全国是有共性的,就像2007年1月份我做过一次体检,然而疾控中心和那个单位都没有告诉我。我找疾控中心,他们说和那个单位签了协议,对单位不对个人,但法律上并不是这么规定的。
FW:结合你的个人案例,你最希望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哪一条?
张:实际上,我对修法寄托的希望小于对严格执法寄托的希望。
法律规定,医院做的体检结果应当如实告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医院就不告诉劳动者,这个是法律漏洞还是没有执行法律呢?所以能不能公平公正地执行现有的法律是最重要的,如果原有的职业病防治法能很好地执行,那中国的职业病就不至于是现在的这种状况。
FW:对自己当初“开胸验肺”一事后悔吗?
张:不后悔!当时也是没有办法的事,自己的行为能为法律的健全带来一点点影响,值了!
新闻背景
“开胸验肺”
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
难点
“开胸验肺”
职业病诊断难
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遇到的“瓶颈”之一,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正是职业病诊断难和鉴定难的现实体现。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难在哪里?
一方面,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另一方面,劳动者往往无法掌握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例如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
针对这两个难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修改了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破解
工作场所环境可由安监调查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一直致力于劳动者权力维护,他是最早呼吁修法以遏制日益严重的职业病的专家之一。
他认为,三审稿的新规定,有助于降低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受理门槛,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康复机构建设,更能帮助职业病病人早日康复,回归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审稿和三审稿继续进行完善。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各种资料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应该如何获得?
鉴于诊断鉴定机构的调查手段和能力可能有限,二审稿将工作场所现场调查交由安监部门进行,修改为“诊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时,可以向安监部门提出,安监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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