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严防冤假错案 各地执行情况良好 |
非法证据排除纳入刑诉法时机渐成熟 |
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要求,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刑事案件证据制度作出了重大完善。
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两个证据规定"颁发以来,各地政法机关认真组织干警学习、落实,严格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取得了显著效果。
模糊标准得以明确细化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但什么发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地存在认识差异,而现行刑事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司法人员常常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在个案,特别是死刑案件中把握这一标准。
人命关天,刑事案件与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密切相关,必须用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保障,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之前出现的错案大都存在非法取证以及证据审查不严、运用不当的问题。因此,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完善证据审查标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显得极为迫切。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每个定案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而且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不仅如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还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种证据种类的审查与认定,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是造成冤案错案的一大原因,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对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明确了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程序,明确了举证责任,从根本上杜绝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诱因。
除了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对非法实物证据也应当排除。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陈光中表示:"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论和分歧。如今尘埃落定,实属不易。"
补证培训配套纷纷跟进
由于很多在办案件在"两个证据规定"发布之前就已经启动诉讼程序,为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补证"成为各地政法机关首先要做的"功课"。
"尽量任务较重,但江苏法院还是快速、优质地完成了大量案件的‘补证’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副庭长闵星表示。
"两个证据规定"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中央政法机关先后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学习,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不折不扣地将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政法机关也在第一时间组织专家讲座、内部讨论、知识竞赛等活动,帮助办案人员准确理解、把握"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据闵星介绍,江苏全省法院刑庭的法官分批到省法官学院轮训了一遍,效果显著。
确保"两个证据规定"真正得到执行,需要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协同行动。很多地方先行先试,利用各种会商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磨合,就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仅一个月,四川省政法机关就制定了《死刑案件补查补证若干意见》。
江苏省公检法机关也多次组织联合调研组,就出台细化规定进行深入调查。"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相关经验和问题已经得到比较充分的积累和展示,预计我们上半年就能出台细化规定。"闵星说。
据记者了解,影响"两个证据规定"执行的实际因素也在慢慢得到破除。譬如,为有效固定证据,各地公安机关先后在讯问室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很多地方还全面推行了现场执法记录制度,有效防止办案人员非法取证。
为刑诉法修改做好铺垫
"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1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章国锡涉嫌受贿案一审作出宣判。由于检察院未能移送相关审讯录像予以质证,法院排除了检察机关提交的有罪证据。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
而这并非个案。在上海朱某故意杀人案中,上海一中院法官审理中发现,该案存在抛尸使用的运输工具无法查证等一系列疑点,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法院与检察院沟通,促使检察院撤回起诉。
闵星说,由于公检法各家对证据的认定、审查的共识比以前增强了,法官在审案时,明显感觉到侦查机关的基础工作有了明显的提高。
不仅如此,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两个证据规定"正在逐步成熟,其中关于非法证据内涵、排除程序、证明责任等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的时机也渐渐成熟。
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各地在执法"两个证据规定"方面基本到位,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进一步增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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