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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食品安全犯罪有奖励

    日期:2011-07-29         阅读:3,358次

    各地设专项资金,查证属实及时兑现

举报使用非法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购销和加工病死畜禽、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列入奖励范围。

记者28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强化社会监督,近日国务院食安办印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地要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抓紧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奖励条件,建立健全奖励机制。

《意见》明确,要畅通举报渠道,规范举报核查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和部门间的衔接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核实及时、查处有力。要坚决防止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对举报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非法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购销和加工病死畜禽、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列入奖励范围,经查证属实的要及时兑现奖励。

《意见》特别指出,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同时,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严惩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富子梅、徐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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