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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会见权落地

    日期:2007-11-01     作者:王比学    阅读:2,571次
    我国第一部《律师法》是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至今已有10年多时间。修订后的《律师法》为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其使命的必要条件。对13万名执业律师而言,《律师法》给他们带来的最大福音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这个福音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是个老大难问题,律师们呼吁了多年都没有得到解决,《律师法》突破了这个难题,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保障会见权。

新闻故事

赵锦峰,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1987年跨出校门那天起就涉足律师行业,至今已有20个年头。在20年执业生涯中,会见当事人遭拒绝的情况经常遇到。

他清楚记得,有一次在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让他先填一张会见申请表,说是“安排时间会见”,他信以为真,可是左等右等,一直没有任何回音。他只好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没想到得到的答复却是“案件已到检察院,你找检察院吧!”等他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却要求检察官必须先行会见后,经检察官同意,律师才能会见。如果案件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话,律师就不能会见。

赵锦峰说:“即使能会见,在一些县看守所,公安干警也一直是陪同会见。律师的一言一行,都在干警眼皮底下进行。”

类似赵锦峰的经历,在一些从事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中,还有很多。众多律师反映,现在的会见难主要是在侦查和检察阶段。

新《律师法》的出台,让赵锦峰们看到了希望,“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实质上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延伸,这是民主法治的一大进步,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也为律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

专家看法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按照这条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只需拿“三证”就可,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有人提出,这条规定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案件进入检察或法院阶段,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说,现行《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有关互相抵触的条文也将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杨敏说,《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是没有规定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怎么解决,应该在《律师法》中明确救济途径。建议在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时,设置律师执业权利遭到侵犯时救济的具体途径,这样才能让律师会见权真正得到落实。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元龙认为,《律师法》在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上,对律师权利的保护轻了一些。虽然提到律师可以行使很多权利,但是如何来保护律师,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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