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司解”),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司解”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在此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司解”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
新司解公布半年来,争论的声音一直没有间断。
赞同的人说,新司解对于婚姻个人财产的细化,是对资本的认可,也是对真挚感情的维护;反对者说,新司解降低了离婚成本,将损害财产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那么,我们该如何来看《婚姻法》的新司解呢?
和财产有关的重大变革
2010年,一档叫作《非诚勿扰》的交友节目长时间吸引人们的眼球。节目女嘉宾马诺一句“我宁可呆在宝马里哭泣,也不愿在自行车上幸福”,引来轩然大波。一时间,对于金钱和婚姻的关系,社会各界开始了长时间的交锋。无法回避的现实却是:房子、车子等财产的确已经成为很多人组建婚姻家庭的主要砝码,甚至在恋爱阶段,财富资本也在逐渐演变成左右感情的重要条件。
当以财富的多寡为择偶标准的人越来越多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公开征求意见,无疑让他们的美好愿望落空了。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新司解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购房者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购房者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以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新司解则严格区分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离婚,个人财产必须和个人债务同时转移到个人的名下。
也就是说,新司解严格区分了私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公布后,立即引发各方面的争论。财产拥有方的积极态度和财产弱势方的抵触情绪同时产生,针锋相对。
反对声音:将降低离婚成本,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产生影响
王娟已经确定婚期,新房买在兰州市安宁区。新司解公布后,她表示:“仔细阅读了,但心里很别扭。”“我结婚的房子是男友家里买的,现在还有7万元左右的房贷需要偿还。按照新司解的说法,我和这套房子没啥关系了,问题是,我还要继续偿还这笔房贷。”
王娟说:“对于家庭而言,这种规定会让没房子或者没有财产的一方丧失家庭归属感,如果你是女性,你会怎么想?”
在兰州打工的魏女士表示,婚姻财产的私有划分,将对婚姻家庭的稳定程度产生影响。她说:“新司法解释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但是有没有考虑到,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如果婚前房子是男方的名字,婚后两个人一起还贷,离婚时男方给女方一定的补偿,那么补偿究竟补多少,怎么补?对于补偿的模糊,会让女性在离婚时很亏。不要忘了,有很多女性收入很低,但是为家庭作出的贡献巨大。”
有网友表示,新司解与中国传统婚姻习俗冲突太大,女性在离婚后,居然连房子都没有,岂不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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