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学平委员说,目前在诉讼当中,存在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纠纷提起诉讼,以图谋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的现象,比如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借助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比如被执行人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目前这些虚假诉讼有上升的趋势,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对司法的公信力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龚学平委员认为,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遏制虚假诉讼,确保民诉法真正实现保护合法诉讼权利的立法目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的防范、审查和制裁的制度,形成立体全面的规制体系。对于可能发生虚假诉讼的情形,民诉法应该规定当事人具有进一步证明诉讼真实性举证的义务,并赋予法院更多的主动调查权利,同时在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方面,民诉法要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较重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加重其违法成本,使潜在的违法者望之怯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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