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许多的新型劳动争议应运而生,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争议源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保留用工关系却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适用“双倍罚则”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同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一致,都说明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具有同时性。一旦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应当向劳动者赔偿双倍工资。
但也有观点认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他们认为,首先:适用第八十二条的前提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用工之日应该是一个时间节点,是指初次用工;其次,未订立劳动合同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两个法律概念,前者是不存在劳动合同,后者是存在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再次续签;由此可见,未续签劳动合同不等同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范畴;综上所述,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观点
用人单位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杨志浩律师认为,“双倍工资”罚则制度,从法理的本质上讲,是因为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有始有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应当视为原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且新用工关系已经开始,符合《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的条件,应当适用“双倍罚则”。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案例
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被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近几个月以来发生的类似案件的仲裁、判决结果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今年年初,北京的何女士与北京肯德基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用工单位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合同纠纷。2007年7月,肯德基与何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然而,此份合同到期后,肯德基公司却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何女士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何女士仍然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仍按原来的标准发放。直至2009年7月1日,在肯德基工作已经超过十年的何女士才等来了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底,何女士主动辞职,与肯德基解除了劳动关系。从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这为期五个月的劳动合同“空白期”,成为引发何女士和肯德基公司一场劳动争议的导火索。何女士认为,肯德基公司在此期间,没有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向其支付双倍工资。法院最终支持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肯德基公司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间,何女士的双倍工资的差额58100元。
案件所反映问题值得用人单位反思。不管是自始未签劳动合同、还是补签劳动合同、或是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只要超过一个月未签的,用人单位都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如果遇到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向员工进行说明,仍不愿意签订的,应当及时予以辞退。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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